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乙○○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丙○○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戊○○ 被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109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廖 淑 華 法 官 王 素 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