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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6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三行「有期徒刑3 年」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 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94年8 月23日以94年度六簡字第36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誤將「有期徒刑3 月」載為「有期徒刑3 年」,然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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