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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1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六簡字第510 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3日判處拘役59日、緩刑2 年,並於95年11月27日判決確定(95年度六簡字第510 號)。茲因緩刑前95年10月10日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3 月19日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8 月,並於96年4 月9 日判決確定(95年度易字第518 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福森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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