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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輝煌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45號

公訴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0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顯有誤寫、漏載,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適用的法律,應補載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2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本院96年10月17日判決適用的法律,誤寫而漏載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應予更正如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