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5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45號
- 公訴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0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顯有誤寫、漏載,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適用的法律,應補載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2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本院96年10月17日判決適用的法律,誤寫而漏載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應予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