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223 號、93年度偵字第2816號)及移送併辦(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515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式量表)」上偽造之印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偽造之「華濟醫院」、「李明憲」、「21001 梁啟源」、「21002 顏得楨」之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鼎益國際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受監護人應經合格醫院(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及精神專科醫院)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經評鑑符合標準,始具有聘僱之資格,其竟與裴彩旭(偽造文書部分,由檢察官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併案審理)、蘇玉芬(偽造文書部分,因曾經判決確定,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張偉智(偽造文書部分,另案起訴)、某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下稱某甲),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文書暨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間起,以迄同年七月間止,除甲○○本身以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式量表)」(下稱診斷證明書),向勞委會申請聘用外籍勞工照顧其父廖萬象外,甲○○亦招攬不知情之受監護人家屬(即雇主)吳鴻枝及有犯意聯絡之雇主周金葉(偽造文書部分,另為緩起訴處分)、曾棟樑(偽造文書部分,另案經法院判決確定)、柯綺紡(偽造文書部分,另案經法院判決確定)、楊素花(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盧汝沂(原名吳美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張有興(另案經法院判決確定),以附表所示之代價接受委託。其中附表編號編號一、二、四、五、六、七、八部分之犯罪行為,則由裴彩旭負責在華濟醫院辦理掛號,取得病歷號碼,並利用嘉義市不知情之某成年刻印商偽造「華濟醫院」、院長、醫師印章(均已丟棄滅失,詳如附表所示),裴彩旭即以以前開印章加蓋於自行印製備妥之空白診斷證明書,並填寫患者之基本資料及不實之病名、醫師囑言、核發日期,完成偽造該等屬私文書性質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式量表)。再由甲○○持上開不實之診斷證明書,以如附表所示之雇主名義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而行使之(詳細過程如附表所示);另附表編號三之犯罪行為,則先由有犯意聯絡之某甲利用不知情之某成年刻印商偽造附表編號三所示「華濟醫院」、院長、醫師印章,某甲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帶同吳安定至嘉義縣太保市華濟醫院佯稱就診而掛號取得三○二四八二號病歷號碼,然並未實際就診。某甲即以以前開印章加蓋於自行印製備妥之空白診斷證明書,並填寫患者之基本資料及不實之病名、醫師囑言、核發日期,完成偽造該等屬私文書性質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式量表)一份後,郵寄予甲○○,再由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雇主聘僱外勞籍勞工申請書」附上前開診斷證明書,持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華濟醫院、李明憲、梁啟源、顏得楨、許德榮、吳宗儒、林東煜、王淑昂、鄭初發、及勞委會對管理外籍勞工申請之正確性。嗣勞委會於審查該申請案時發覺有異,經向華濟醫院查證後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①、被告甲○○之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本院審判中之認罪自白。 ②、證人裴彩旭警詢筆錄、偵訊筆錄。 ③、證人曾棟樑警詢筆錄、偵訊筆錄。 ④、證人柯綺紡警詢筆錄、偵訊筆錄。 ⑤、證人曾茂辰之警詢筆錄。 ⑥、證人周金葉之警詢筆錄、調查筆錄、偵訊筆錄。 ⑦、證人張有興調查筆錄、偵訊筆錄。 ⑧、證人蘇玉芬之調查筆錄、偵訊筆錄 ⑨、證人張偉智之調查筆錄、 ⑩、證人劉秀芬之調查筆錄。 ⑪、證人盧汝沂檢察官偵訊筆錄。 ⑫、證人楊素花調查筆錄。 ⑬、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93年9 月9 日玉楠梓字第004080802 號檢送之蘇玉芬開戶資料及91年度存提明細表。 ⑭、華濟醫院、李明憲之真正印文1 份。 ⑮、偽造之張明昌、廖萬象、曾茂辰、林謝燕、楊愛禮、盧黃血、張方玉敏、吳安定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影本各1 份。 ⑯、華濟醫院張明昌病歷影本1份 ⑰、鼎益國際有限公司聘僱外勞委任契約書1份、 ⑱、中央健保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健保醫字第Z○○○○○○○○○號函、華濟醫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華(圖)字第九二一一二六O五號函。 ⑲、協助確認申請招募外籍監護工之診斷一覽表2份。 ⑳、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 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04號判決1 份。 ㉒、華濟醫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出具之華(業)字第91121105號函、勞委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出具之勞職外字第0920201957A 號函。 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勞職外字第 09202055987A函、華濟醫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華(業)字第92072203號函。 ㉔、被告之名片影本1 紙、保證書影本1 份。 ㉕、統一發票影本1 份。 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勞職外字第0920202236A 函、華濟醫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華(業)字第91123002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勞職外字第0920201957A 函、華濟醫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一勞職外字第0920201957C 函各1 份、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北府勞動字第0920224320號函1 份、華濟醫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華(業)字第91121105號函1 份。 ㉗、華濟醫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華(業)字第92063003號函。 ㉘、「鼎益國際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負責人甲○○回覆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函文一份。 ㉙、張有興函覆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草稿影本1 份、張有興函覆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草稿影本1 份。 ㉚、假口供草稿1 份。 ㉛、聖人診所診斷證明書2份。 ㉜、郵政劃撥收據影本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 被告行為後之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 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茲就修正前後之新舊法比較適用,分敘如下: ⑴、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法則予刪除。舊法之連續犯規定,係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新法予以刪除後,自應論以數罪。經核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⑵、被告於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被告於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91號令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應 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如換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日(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銀元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嗣修正後之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核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 ⑶、經比較修正前後之上揭新舊法律,綜合一切罪刑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之舊法規定,而為適用。 (二)、再按「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惟無有利、不利情形(如刑法第15條、第30條之文字修正,第55條但書、第59條實務見解之明文化、第26條未遂犯減輕其刑之規定移列為第25條等),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第 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在案。又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例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等情形,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等情形,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而按刑法第28條之修正理由係以:「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為杜爭議,爰將『實施』一語,修正為『實行』」,即修法乃在確定正犯概念,杜絕爭議。本件被告係共同實行犯罪,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正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非屬法律之變更,不生依刑法第2條第1項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 (三)、關於罰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依95 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 刑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適用具特別法及準據法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所犯上開行為與附表所示之行為人間,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緊接,手段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移送併辦部分即行使如附表編號六、七、八之偽造文書犯行,雖未據起訴,惟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即行使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之偽造文書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從事外籍勞工仲介業務,明知受監護人須經合格醫院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竟為圖不法利益,而偽造診斷證明書,損害公眾及他人對於文書真正之信賴,情節非輕,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態度尚可,惟念其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及如附表編號三由某甲所偽造之「華濟醫院」、「李明憲」、「梁啟源」、「顏得楨之印章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沒收。至於裴彩旭所偽造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六、七、八所示之印章,因該等印章業經裴彩旭已經丟棄而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19 條。 (三)、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附表: ┌──┬────┬───────────────┬────┬───┬────┬───┐ │編號│時 間│行 為 態 樣 │受監護人│雇主 │獲取金額│行為人│ ├──┼────┼───────────────┼────┼───┼────┼───┤ │一 │九十一年│偽造華濟醫院張明昌雇主申請聘僱│張明昌 │周金葉│周金葉交│甲○○│ │ │一月十五│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知情│付甲○○│裴彩旭│ │ │日 │偽造印文:華濟醫院印文三枚、李│ │) │三千元 │周金葉│ │ │ │明憲一枚、骨科45007許德榮印文 │ │ │ │張偉智│ │ │ │十六枚、21001梁啟源印文一枚) │ │ │ │蘇玉芬│ ├──┼────┼───────────────┼────┼───┼────┼───┤ │二 │九十一年│偽造華濟醫院廖萬象雇主申請聘僱│廖萬象 │甲○○│甲○○交│甲○○│ │ │一月間某│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知情│付蘇玉芬│蘇玉芬│ │ │日 │偽造印文:華濟醫院印文四枚、李│ │) │一萬二千│張偉智│ │ │ │明憲二枚、 21001梁啟源印文十六│ │ │元 │裴彩旭│ │ │ │枚) │ │ │ │ │ ├──┼────┼───────────────┼────┼───┼────┼───┤ │三 │九十一年│偽造華濟醫院吳鴻枝雇主申請聘僱│吳安定 │吳鴻枝│吳鴻枝交│甲○○│ │ │六月間某│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不知│付蘇玉芬│蘇玉芬│ │ │日 │先由某甲偽造「華濟醫院」、「李│ │情) │一萬五千│張偉智│ │ │ │明憲」、「21002 顏得楨」、「 │ │ │元 │某甲 │ │ │ │21001 粱啟源」印章各一枚。再以│ │ │ │ │ │ │ │上開印章蓋印於上開診斷證明書上│ │ │ │ │ │ │ │而偽造印文:華濟醫院印文三枚、│ │ │ │ │ │ │ │李明憲一枚、21002 顏得楨印文十│ │ │ │ │ │ │ │五枚、21001 梁啟源印文一枚) │ │ │ │ │ ├──┼────┼───────────────┼────┼───┼────┼───┤ │四 │九十一年│偽造華濟醫院張明昌雇主申請聘僱│曾茂辰 │曾棟樑│一萬五千│甲○○│ │ │七月間某│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知情│元 │裴彩旭│ │ │日 │偽造印文:華濟醫院印文二枚、李│ │) │ │曾棟樑│ │ │ │明憲一枚、21002顏得楨印文十六 │ │ │ │蘇玉芬│ │ │ │枚、21001梁啟源印文一枚 │ │ │ │張偉智│ ├──┼────┼───────────────┼────┼───┼────┼───┤ │五 │九十一年│偽造華濟醫院張明昌雇主申請聘僱│林謝燕 │柯綺紡│一萬五千│甲○○│ │ │七月間某│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知情│元 │裴彩旭│ │ │日 │偽造印文:華濟醫院印文二枚、李│ │) │ │柯綺紡│ │ │ │明憲一枚、21002顏得楨印文十六 │ │ │ │蘇玉芬│ │ │ │枚、21001梁啟源印文一枚 │ │ │ │張偉智│ ├──┼────┼───────────────┼────┼───┼────┼───┤ │六 │九十一年│偽造華濟醫院曾輝雇主申請聘僱家│楊愛禮 │楊素花│楊素花交│裴彩旭│ │ │四月八日│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偽│ │(知情│付善美二│甲○○│ │ │ │造印文:華濟醫院印文二枚、李明│ │) │萬元 │楊素花│ │ │ │憲一枚、內科05009吳宗儒印文十 │ │ │ │ │ │ │ │六枚、內科02003鄭初發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七 │九十一年│偽造華濟醫院盧黃血雇主申請聘僱│盧黃血 │盧汝沂│盧汝沂交│裴彩旭│ │ │七月十八│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知情│付甲○○│甲○○│ │ │日 │偽造印文:華濟醫院印文二枚、李│ │) │美二萬元│盧汝沂│ │ │ │明憲一枚、21001梁啟源印文一枚 │ │ │ │ │ │ │ │、21002顏得楨十六枚) │ │ │ │ │ ├──┼────┼───────────────┼────┼───┼────┼───┤ │八 │九十一年│偽造華濟醫院張方玉敏雇主申請聘│張方玉 │張有興│張有興交│裴彩旭│ │ │七月二十│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敏 │(知情│付甲○○│甲○○│ │ │六日 │(偽造印文:華濟醫院印文二枚、│ │) │一萬元 │張有興│ │ │ │李明憲印文一枚、18001林東煜一 │ │ │ │ │ │ │ │枚、18004王淑昂印文十六枚)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