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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連續攜帶兇器竊盜  │施用第2級毒品       │施用第1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第3 款            │條第2 項            │10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2 月4 日起至同│94年6 月16日採尿前回│93年11月10日出獄後│
│          │年4 月9 日止      │溯前96小時內某時    │某日起至94年6 月12│
│          │                  │                    │日止              │
├──┬──┼─────────┼──────────┼─────────┤
│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署                  │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94年度偵第781 、  │94年度毒偵字第1456  │94年度毒偵字第334 │
│    │    │2326號            │號                  │號                │
├──┼──┼─────────┼──────────┼─────────┤
│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94年度易字第104 號│94年度港簡字第260 號│94年度訴字第492號 │
│    ├──┼─────────┼──────────┼─────────┤
│    │日期│94年7月29日       │94年10月12日        │94年7月29日       │
├──┼──┼─────────┼──────────┼─────────┤
│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日期├──┼─────────┼──────────┼─────────┤
│    │案號│94年度易字第104 號│94年度港簡字第260 號│94年度訴字第492號 │
│    ├──┼─────────┼──────────┼─────────┤
│    │日期│94年8月19日       │94年10月28日        │94年8月15日       │
├──┴──┼─────────┼──────────┼─────────┤
│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國96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奪公權期間│                  │                    │                  │
│或罰金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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