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之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欄位關於「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等字應刪除、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欄位原為空白,應增列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之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欄位關於「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等字應刪除、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欄位原為空白,應增列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顯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