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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之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欄位關於「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等字應刪除、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欄位原為空白,應增列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五之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欄位關於「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等字應刪除、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欄位原為空白,應增列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顯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6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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