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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6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3 、4 、5 之犯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 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3 、4 、5 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編號3 、4 、5 之罪,而附表編號4 、5 之犯罪時間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附表編號3 、4 、5 之犯罪經減刑後,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仍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即該併合處罰之數罪,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易科罰金。再於受刑人所為附表編號4 、5之犯罪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1 月7 日修正、94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㈠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修正後,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修正前之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其餘則無不同,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㈡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之規定,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為有利,是於本件減刑後定應執行刑時,仍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4               │5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月17日     │95年3月12日     │95年7月16日     │95年6月10日     │95年5月中旬某日 │
├───┬───┼────────┼────────┼────────┼────────┼────────┤
│偵查機│機  關│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473 │95年度偵字第1426│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偵字第3520│
│      │      │號              │號              │806 號          │806 號          │號              │
├───┼───┼────────┼────────┼────────┼────────┼────────┤
│最後事│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港簡字第35│95年度港簡字第  │95年度訴字第874 │95年度訴字第874 │96年度易字第120 │
│      │      │號              │124 號          │號              │號              │號              │
│      ├───┼────────┼────────┼────────┼────────┼────────┤
│      │日  期│95年2月20日     │95年4月17日     │96年1月3日      │96年1月3日      │96年4月9日      │
├───┼───┼────────┼────────┼────────┼────────┼────────┤
│確定日│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港簡字第35│95年度港簡字第  │95年度訴字第874 │95年度訴字第874 │96年度易字第120 │
│      │      │號              │124 號          │號              │號              │號              │
│      ├───┼────────┼────────┼────────┼────────┼────────┤
│      │日  期│95年3月6日      │95年5月11日     │96年1月19日     │96年1月19日     │96年4月3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貳拾伍日,如│拘役拾日,如易科│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
│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罰金,以銀元叁佰│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
│              │叁佰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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