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減刑後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7 年10月 │ │ │幣20萬元 │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 │條第4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86年11月間某日至87年1 月25│87年5 月30日起至同年6 月10日│ │ │日止 │止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87年度偵字第464號 │87年度偵字第4153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實審 ├───┼─────────────┼──────────────┤ │ │案 號│87年度訴字第205號 │88年度上訴字第52號 │ │ ├───┼─────────────┼──────────────┤ │ │日 期│87年7月23日 │88年3月26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期 ├───┼─────────────┼──────────────┤ │ │案 號│87年度訴字第205號 │88年度上訴字第52號 │ │ ├───┼─────────────┼──────────────┤ │ │日 期│87年8月1日 │88年5月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備 註│罰金刑部分,已易服勞役執行│不得減刑 │ │ │完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