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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減刑後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7 年10月            │
│              │幣20萬元                  │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              │條第4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86年11月間某日至87年1 月25│87年5 月30日起至同年6 月10日│
│              │日止                      │止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87年度偵字第464號         │87年度偵字第4153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實審  ├───┼─────────────┼──────────────┤
│      │案  號│87年度訴字第205號         │88年度上訴字第52號          │
│      ├───┼─────────────┼──────────────┤
│      │日  期│87年7月23日               │88年3月26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期    ├───┼─────────────┼──────────────┤
│      │案  號│87年度訴字第205號         │88年度上訴字第52號          │
│      ├───┼─────────────┼──────────────┤
│      │日  期│87年8月1日                │88年5月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備          註│罰金刑部分,已易服勞役執行│不得減刑                    │
│              │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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