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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和附表編號三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和附表所列編號三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 │ │ │項 │├───────┼─────────────┼─────────────┼─────────────┤│ 犯 罪 日 期 │96年4月底 │96年5月7日 │95年11月3日 │├───┬───┼─────────────┼─────────────┼─────────────┤│偵查機│機 關│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關及案├───┼─────────────┼─────────────┼─────────────┤│號 │案 號│96年偵字第2526號 │96年偵字第2526號 │95年毒偵字第1692號 │├───┼───┼─────────────┼─────────────┼─────────────┤│最後事│法 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實審 ├───┼─────────────┼─────────────┼─────────────┤│ │案 號│96年易字第304號 │96年易字第304號 │96年上易字第604號 ││ ├───┼─────────────┼─────────────┼─────────────┤│ │日 期│96年6月29日 │96年6月29日 │96年10月31日 │├───┼───┼─────────────┼─────────────┼─────────────┤│確定日│法 院│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期 ├───┼─────────────┼─────────────┼─────────────┤│ │案 號│96年易字第304號 │96年易字第304號 │96年上易字第604號 ││ ├───┼─────────────┼─────────────┼─────────────┤│ │日 期│96年10月9日 │96年10月9日 │96年10月31日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規定 │已減刑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 │ │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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