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巷4弄3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貳、叁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叁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拾伍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肆、伍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伍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後段、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