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幫助教唆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收受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