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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巷4弄3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0月24日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8 日以96年度六簡字第198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2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6年6 月1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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