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妨害公務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135條 │ │ │項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2月間某日至95年2 月10│94年7月24日至95年2月6日止 │94年12月22日 │ │ │日止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 │95年度偵字第1591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65號 │95年度易字第165號 │95年度六簡字第368號 │ │ ├───┼─────────────┼─────────────┼─────────────┤ │ │日 期│95年5月12日 │95年5月12日 │96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65號 │95年度易字第165號 │95年度六簡字第368號 │ │ ├───┼─────────────┼─────────────┼─────────────┤ │ │日 期│95年5月26日 │95年5月26日 │96年4月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