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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7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宏福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乙○○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
被告
群福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2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魏輝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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