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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0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1 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更正為「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要旨」欄補充「甲○○分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 年、3 年4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86年3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接續執行殘刑,於92年5 月16日執行完畢」;「處罰條文」欄補充「刑法第47條第1 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揆諸上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及補充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