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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福森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全臺農藥有限公司
被告
丁○○
被告
丙○○
弄17號

           號2樓

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638 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丙○○及丁○○係全臺農藥有限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其等未經登記許可連續輸入含有可調節植物生長之「巴克素」等偽農藥,並分裝成200 公克罐裝外貼「枯萎寧」標籤後,販售予允升農藥行,而被告乙○○係允升農藥行之實際負責人,將之轉售予原告之恆安農藥行,以致原告再轉售予花農簡瑞良、蔡明融、葉清標、鐘瓊惠等人使用。花農使用後其等所種植之蝴蝶蘭因噴灑前述農藥,使蘭花的小株葉片生長抑制、根部肥大,大株葉片則花苞枯萎凋謝、花芽抑制,生長停滯,形同死株之現象。此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原告自得依法請求如訴之聲明之賠償。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全臺農藥有限公司、丁○○、丙○○、乙○○被訴違反農藥管理法,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38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述說明,原告之訴關此部分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福森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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