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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925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李淑惠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乙○○○○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925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家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送強制戒治,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提起公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26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於民國92年7 月31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刑事責任部分,於93年3 月10日執行完畢。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3年度埔刑簡字第220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59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揭2 案分別於94年5 月16日及95年11月5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悛悔,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7 月13日凌晨1 至2 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將軍廟附近,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以火燒烤使之產生白色煙霧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月16日凌晨1 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與南環路口處,因毒品、詐欺執行案件為警緝獲(另解送歸案執行),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形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925 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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