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44號原處分機關 即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 異 議 人 宏興汽車貨運行即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於民國96年12月4 日所為之雲監裁字第裁72-L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對違規駕駛者冒用車牌,竟然裁罰車主,異議人深感不服,因該車牌係駕駛人偽造懸掛,並非異議人所有之車輛違規,為此聲請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文。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 條亦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對於文書送達,係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之營業所至今仍為雲林縣北港鎮○○里○○路37號乙情,有異議人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表1 紙在卷可佐。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96年12月4 日雲監裁字第裁72-L00000000號裁決書,經原處分機關向異議人上開營業所以掛號郵寄,並由異議人之負責人甲○○於96年12月5 日下午3 時許簽自收受乙事,亦有雲林監理站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考,上開裁決書於96年12月5 日之翌日起已發生送達之效力。 四、異議人雖執前詞以辯,然而本件裁決書既已於96年12月5 日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遲至97年2 月1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情,此有異議人所提出蓋有原處分機關收文章之陳情書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明異議顯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則本案實體問題,自無需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五、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