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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更正為「被告甲○○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被告乙○○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理由欄第一段內關於「裁定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裁定被告甲○○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議庭裁定被告乙○○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係「被告甲○○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被告乙○○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誤寫;理由欄第一段內關於「裁定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係「裁定被告甲○○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議庭裁定被告乙○○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誤寫,且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苑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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