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金陽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更正為「被告甲○○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被告乙○○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理由欄第一段內關於「裁定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更正為「裁定被告甲○○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議庭裁定被告乙○○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係「被告甲○○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被告乙○○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誤寫;理由欄第一段內關於「裁定本件被告甲○○、乙○○被訴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係「裁定被告甲○○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議庭裁定被告乙○○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誤寫,且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