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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65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廖國勝陳佩怡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76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自民國90年1 月9 日起至96 年2月2 日止,任職於址在雲林縣莿桐鄉埔子村116 號「巨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高公司),擔任營業處處長,負責招攬客戶並與客戶廠商結清貨款後繳回公司之業務,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自95年11月間起至95年12月間止,接續將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家揚建材五金行等公司,所收受如附表「被告侵占之應收帳款」欄所示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047,046 元【被告先收取如附表「客戶表示已支付之應收帳款」欄所示之款項,後僅繳回公司部分款項《繳回款項如附表「被告已繳回公司之應收帳款」欄所示》,所餘款項則未繳回公司】,及將向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家揚建材五金行等公司,所預收之款項(金額如附表「客戶表示已支付之預付貸款」欄所示,共計7,027,021 元),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上開款項,2 部分共計為12,074,067元。嗣經巨高公司與客戶廠商核對應收帳款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 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乙○○自90年1月9日起至96年2月2日止,任職於雲林縣莿桐鄉埔子村116號「巨高公司」,擔任營業處處長,並自95年11月間起至95年12月間止,接續以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附表「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家揚建材五金行等公司所繳交之款項,然起訴書並未記載侵占之犯罪地。又被告之住所位在彰化縣埔心鄉○○村○○路73巷32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且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自承其實際居所位在彰化縣埔心鄉○○路○ 段190 號等語(見他卷第43頁、第5 頁、第10頁、第15頁、第22頁、本院卷第12頁),此外依卷內現有證據,復無法證明被告於本案起訴時之所在地在本院轄區(起訴時未在押),顯見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於起訴時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再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都是於95年11月、12月間,分別到6 家廠商收取貨款,地點就是告訴代理人甲○○所庭呈的客戶資料地址等語(見本院卷第103 頁背面),而家揚建材五金行位在南投縣埔里鎮○○路628 號,德昌五金行位在彰化縣彰化市○○路97巷28之2 號,順達建材行位在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253 號,龍興裝璜材料行位在彰化縣福興鄉○○村○○路○ 段745 號、裕隆合板木材行位在彰化縣田中鎮○○路○ 段565 號,宏彬商行位在彰化縣北斗鎮○○里○○路210號,有告訴代理人甲○○庭呈之被告侵占貨款客戶資料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0頁),足見被告收受貨款之地點均在彰化縣、南投縣境內,公訴意旨復未記載被告易持有為所有之實際侵占地點,尚難認本件犯罪地在本院管轄區。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對被告被訴業務侵占部分自無管轄權,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侵占罪嫌而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被告乙○○侵占貨款統計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巨高企業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新臺幣)         │          │          │          │巨高企業有限公司預收貨款(新臺幣)│被告乙○○│
├───────┬─────────────────┤ 客戶表示 │被告乙○○│被告乙○○├─────┬─────┬─────┤業務侵占之│
│              │        應收帳款明細              │ 已支付之 │已繳回公司│  侵占之  │ 客戶表示 │被告乙○○│被告乙○○│  總金額  │
│   客戶名稱   ├─────┬─────┬─────┤ 應收帳款 │之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 │ 已支付之 │已繳回公司│侵占之預收│(A)+(B) │
│              │ 95年11月 │ 95年12月 │  合  計  │          │          │  (A)  │ 預付貸款 │之預收貨款│貨款(B)│          │
├───────┼─────┼─────┼─────┼─────┼─────┼─────┼─────┼─────┼─────┼─────┤
│家揚建材五金行│ 1,485,447│ 1,518,426│ 3,003,873│ 3,003,873│ 1,377,374│ 1,626,499│ 2,668,995│     0    │ 2,668,995│ 4,295,494│
├───────┼─────┼─────┼─────┼─────┼─────┼─────┼─────┼─────┼─────┼─────┤
│德昌五金行    │    無    │   423,549│   423,549│   423,549│   350,118│    73,431│   631,835│     0    │   631,835│   705,266│
├───────┼─────┼─────┼─────┼─────┼─────┼─────┼─────┼─────┼─────┼─────┤
│順達建材行    │ 2,960,422│ 1,385,371│ 4,345,793│ 4,345,793│ 1,559,277│ 2,786,516│ 2,266,858│     0    │ 2,266,858│ 5,053,374│
├───────┼─────┼─────┼─────┼─────┼─────┼─────┼─────┼─────┼─────┼─────┤
│龍興裝璜材料行│   323,452│   101,445│   424,897│   424,897│   303,102│   121,795│ 1,032,550│     0    │ 1,032,550│ 1,154,345│
├───────┼─────┼─────┼─────┼─────┼─────┼─────┼─────┼─────┼─────┼─────┤
│裕隆合板木材行│    無    │   282,277│   282,277│   282,277│    36,696│   245,581│   245,930│     0    │   245,930│   491,511│
├───────┼─────┼─────┼─────┼─────┼─────┼─────┼─────┼─────┼─────┼─────┤
│宏彬商行      │    無    │   313,502│   313,502│   313,502│   120,278│   193,224│   180,853│     0    │   180,853│   374,077│
├───────┼─────┼─────┼─────┼─────┼─────┼─────┼─────┼─────┼─────┼─────┤
│  合      計  │ 4,769,321│ 4,024,570│ 8,793,891│ 8,793,891│ 3,746,845│ 5,047,046│ 7,027,021│     0    │ 7,027,021│12,074,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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