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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57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9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㈠甲○○前因: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於民國93年12月28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於94年5 月19日以94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4年7 月11日以94年度易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之刑1 年10月確定,於95年7 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詎仍不知悛悔,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0月30、31日某時許及同前日某時許,在其南投縣埔里鎮○○路227 號現居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中點火而吸食、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燒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

㈡嗣警於96年11月2 日下午10時許,在南投縣魚池鄉新城村香茶巷40之5 號處所查獲,經採尿送驗,檢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其尿液經檢驗後,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2日6B15004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堪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其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毒品前案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前開毒品前案紀錄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同項第2 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其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查被告前因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中高分院於93年12月28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4年5 月19日以94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南投地院於94年7 月11日以94年度易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之刑1 年10月確定,於95 年7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有構成累犯之前科累累已如前述,仍不知戒絕毒品,復一再耽溺於戕身之物,並其犯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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