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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1 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1 、2 級毒品、共同竊盜、搶奪未遂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8 月及10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編號①、②;編號

③、④之罪刑,分別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2 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年4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施用第1級毒品      │②施用第2級毒品       │③共同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      罪│  97年8月3日18時      │ 97年8月1日或2日      │97年7月27日晚上11時許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 年度案號 │  毒偵字第1233號      │ 毒偵字第1233號       │ 偵字第3922號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121號    │97年度訴字第1121號    │ 97年度訴字第1346號   │
│事├───┼───────────┼───────────┼───────────┤
│實│判  決│  97年10月31日        │  97年10月31日        │ 97年12月31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  97年11月17日        │  97年11月17日        │ 98年1月26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第│
│          │  第3522號            │3522號                │474號                 │
│          │★原附表之內容錯誤處  │                      │                      │
│          │  ,更正如本附表編號  │                      │                      │
│          │  ①至④所示。        │                      │                      │
└─────┴───────────┴───────────┴───────────┘
┌─────┬───────────┬───────────┬───────────┐
│罪      名│④搶奪未遂            │          以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          下          │                      │
├─────┼───────────┼───────────┼───────────┤
│犯      罪│97年7 月30日11時許    │          空          │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白          │                      │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3922號         │                      │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346號    │                      │                      │
│事├───┼───────────┼───────────┼───────────┤
│實│判  決│  97年12月31日        │                      │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                      │
│確├───┼───────────┼───────────┼───────────┤
│定│案  號│         上           │                      │                      │
│判├───┼───────────┼───────────┼───────────┤
│決│判決確│  98年1月26日         │                      │                      │
│  │定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
│          │執字第474號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