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