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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4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2 件竊盜、施用第1 級毒品等3 罪,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及9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竊盜              │  ②竊盜              │ ③施用第1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97年9 月22日上午9 時│97年8 月11日下午4 時許│ 97年7月19日上午9時許 │
│日      期│  30分前某時          │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雲林地檢署97年度     │
│ 年度案號 │  速偵字第139號       │  偵字第5163號        │ 毒偵字第1831號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港簡字第268號   │97年度港簡字第321 號  │ 97年度訴字第1408號   │
│事├───┼───────────┼───────────┼───────────┤
│實│判  決│  97年10月30日        │  97年12月30日        │ 98年3月25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上           │
│  │      │                      │                      │                      │
│判├───┼───────────┼───────────┼───────────┤
│決│判決確│  97年11月27日        │  98年1月29日         │  98年4月9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  雲林地檢署98年度執字│
│          │  第3505號            │  第464號             │  第1048號            │
│          │☆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                      │                      │
│          │  本表所示。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