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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5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39 號),並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同意進行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後合計淨重叁點零陸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貳點伍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後合計淨重叁點零陸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貳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貳點伍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0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16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6 月16日執行強制戒治期滿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警惕,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3 月31日凌晨某時許,在雲林縣土庫鎮○○路661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地,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而吸食其霧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 次。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㈡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8年4 月16日實驗編號0000000 號尿液檢驗報告1 紙。

㈢法務部調查局98年5 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44 號鑑定書1 份。

㈣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8 月25日草療鑑字第0980800133號鑑定書1 份。

㈤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玻璃球4 組、夾鍊袋2 枚、夾鍊袋1 包、電子磅秤1 台及研磨器1 台。

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四、核被告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後,仍未能戒絕毒品,再犯相同之罪,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健康,尚未危害他人,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後合計淨重3.06公克,空包裝總重0.4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重2.541 公克),及其等之包裝袋因已無法與毒品析離,應與毒品同視,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4組、夾鏈袋2 枚、夾鏈袋1 包、電子磅秤1 台及研磨器1 台,均非違禁物,且被告已在檢察官偵查中表示拋棄,故上開物品由檢察官直接為廢棄之執行處分即可,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七、本判決不得上訴。但如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1,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鴻文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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