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0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02月26日判決,並分別於同年03月14日、同年03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甲○○、乙○○,上訴人甲○○、乙○○均不服本院判決,分別於99年03月16日、同年03月18日提起上訴,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甲○○、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