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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林輝煌蕭雅毓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威瀚不動產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8年度易字第49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虎尾民事簡易庭(原告訴訟標的之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附此敘明),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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