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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003號、第20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0年11月19日予以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0年度毒偵緝字第54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易字第32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1 月2 日,以94年度六簡字第46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罪並合併定應執行刑9 月,甫於96年1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0月31日16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星辰汽車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11月19日,分別為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及解送至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徒刑時,經該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均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此有本院98年2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一份附卷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被告甲○○之上開犯罪事實,除有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尚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1 紙(警卷第6 頁)。

㈡臺灣雲林第二監獄檢體採收紀錄表2 紙(偵卷㈠第4 、5頁)。

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7B060402號、7B050059號)2 紙(警卷第5 頁、偵卷㈠第6 頁)。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施用毒品案件,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後,曾於5 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本案已屬3 犯以上,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5 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 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59號判決參照)。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再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可見素行不佳,竟仍一再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見未存抗拒毒品誘惑之決心,自需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教化之功能,並協助其戒去毒癮,兼衡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堪見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