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6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4年8 月15日起,受僱於洪素惠所經營之新長崎食品工廠(下稱新長崎工廠),擔任業務主管,負責該工廠業務之開拓及貨款之收取,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利用收取貨款之機會,自96年10月間至97年11月間止,接續將其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款,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吞入己,合計侵占新長崎公司貨款達新臺幣(下同)588,344 元。嗣於97年12月20日,甲○○以電話表示欲離職,隨即不知所蹤,洪素惠察覺有異,始循線查知上情。甲○○雖央請不知情之友人林錦利,於97年12月31日持發票人為林錦利、面額15萬元,發票日為98年1 月5 日之支票至新長崎工廠,表示代甲○○返還侵占之貨款等語,惟就其餘侵占款項仍未歸還。二、案經洪素惠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3 條之2 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素惠於警詢時之指述(偵卷第123 頁至第124 頁)情節相符,並有新長崎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甲○○人事資料卡、甲○○挪用帳款明細、對應表各1 份、新長崎工廠應收帳款對帳單影本、各月份帳款明細影本、如附表所示廖信富等22人所書立切結書、付款簽收簿等資料(偵卷第4 頁至第6 頁、第36頁至第53頁、第61頁至第104 頁、第157 頁至第179 頁)可為佐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受僱於洪素惠所經營之新長崎工廠,擔任業務主管,負責該工廠業務之開拓及貨款之收取,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內,多次業務侵占貨款犯行間,係自96年10月起至97年11月間,於緊密之時空實施侵占貨款之行為,且侵占之手法相同,均係利用相同職務上之機會,而未將應收帳款對帳單繳回,又侵害同一法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以一業務侵占罪論。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其身為新長崎工廠業務主管,負責收取貨款業務,卻利用此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帳款,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先委請友人林錦利,於97年12月31日持15萬元之支票代被告歸還部分侵占之貨款,並與告訴人洪素惠達成和解,亦已先匯款償還15萬元,此有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其後約定每月固定償還1 萬元,業據被告與告訴人提出和解契約書1 份(正本與傳真互核相符,正本閱後發還被告,本院卷)在卷可稽,暨其自陳有年邁生病之母親待其撫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查被告係因家中經濟因素而起犯意,其未有前科記錄,素行良好,已如前述,又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並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告訴人部分損害,有上開和解契約書1 份可證,且告訴人於本院98年7 月29日行準備程序時陳稱,不希望被告入監服刑,只希望被告能還錢等語(本院卷),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諭知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 貨款月份 │侵占金額 │ 證據資料 │ │ │ │(區分為國曆│(新臺幣)│ │ │ │ │、農曆月份之│ │ │ │ │ │帳款) │ │ │ ├──┼──────┼──────┼─────┼───────────────┤ │ 1 │明德素宴外燴│國曆96年10月│16,615元 │1.廖信富切結書 │ │ │廖信富 │至97年7 月 │ │2.「明德素筵外燴(玉香園)」應│ │ │ │ │ │ 受帳款對帳單4 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4 、5 、7 月│ │ │ │ │ │ )3 紙 │ ├──┼──────┼──────┼─────┼───────────────┤ │ 2 │俞振聲 │國曆97年5 月│68,644元 │1.俞獻禮切結書 │ │ │俞獻禮 │至97年11月 │ │2.「俞振聲」應受帳款對帳單7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5 、6、7、8 │ │ │ │ │ │ 、9 、10、11月)7紙 │ ├──┼──────┼──────┼─────┼───────────────┤ │ 3 │海將軍 │國曆97年5 月│ 8,435元 │1.唐明志切結書 │ │ │唐明志 │ │ │2.「海將軍」應受帳款對帳單1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5月)1紙 │ ├──┼──────┼──────┼─────┼───────────────┤ │ 4 │板原 │國曆97年10月│17,500元 │1.陳童佐切結書 │ │ │陳童佐 │ │ │2.「板原」應受帳款對帳單4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10月)1紙 │ │ │ │ │ │4.板原付款簽收簿1張 │ ├──┼──────┼──────┼─────┼───────────────┤ │ 5 │俊宏 │農曆97年2 月│21,500元 │1.林俊宏切結書 │ │ │林俊宏 │至97年6 月 │ │2.「俊宏」應受帳款對帳單4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2 、3 、│ │ │ │ │ │ 4 、6 月帳)4 紙 │ ├──┼──────┼──────┼─────┼───────────────┤ │ 6 │徐寶復 │農曆97年4 月│ 5,895元 │1.徐秉宸切結書 │ │ │(阿義) │至97年5 月 │ │2.「許寶復」應受帳款對帳單2張 │ │ │徐秉宸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4 、5 月│ │ │ │ │ │ 帳)2 紙 │ ├──┼──────┼──────┼─────┼───────────────┤ │ 7 │潘明見 │農曆97年4 月│12,070元 │1.潘明見切結書 │ │ │ │ │ │2.「潘明見」應受帳款對帳單1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4 月帳)│ │ │ │ │ │ 1 紙 │ ├──┼──────┼──────┼─────┼───────────────┤ │ 8 │阿火 │農曆97年4 月│12,985元 │1.陳金火切結書 │ │ │陳金火 │至97年5 月 │ │2.「阿火」應受帳款對帳單2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4 、5 月│ │ │ │ │ │ 帳)2 紙 │ ├──┼──────┼──────┼─────┼───────────────┤ │ 9 │瑞文筵席 │農曆97年5 月│26,685元 │1.許瑞文切結書 │ │ │許瑞文 │至97年8 月 │ │2.「瑞文筵席」應受帳款對帳單3 │ │ │ │ │ │ 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5 、6、 │ │ │ │ │ │ 8 月帳)3 紙 │ ├──┼──────┼──────┼─────┼───────────────┤ │ 10 │久津 │農曆97年6 月│11,895元 │1.吳天龍切結書 │ │ │吳天龍 │至97年10月 │ │2.「久津--吳天龍」應受帳款對帳│ │ │ │ │ │ 單5 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6 、7 、│ │ │ │ │ │ 8 、9 、10月帳)5 紙 │ ├──┼──────┼──────┼─────┼───────────────┤ │ 11 │養樂多 │農曆97年6 月│14,040元 │1.李松哲切結書 │ │ │李松哲 │至97年10月 │ │2.「養樂多」應受帳款對帳單5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6 、7 、│ │ │ │ │ │ 8 、9 、10月帳)5 紙 │ ├──┼──────┼──────┼─────┼───────────────┤ │ 12 │蘇鴻生 │農曆97年8 月│ 2,480元 │1.蘇鴻生切結書 │ │ │ │至97年9 月 │ │2.「蘇鴻生」應受帳款對帳單2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8 、9 月│ │ │ │ │ │ 帳)2 紙 │ ├──┼──────┼──────┼─────┼───────────────┤ │ 13 │斗南仁丹標 │農曆97年9 月│58,530元 │1.劉信行切結書 │ │ │(阿行) │至97年10月 │ │2.「斗南仁丹標--阿行」應受帳款│ │ │劉信行 │ │ │ 對帳單2 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9 、10月│ │ │ │ │ │ 帳)2 紙 │ ├──┼──────┼──────┼─────┼───────────────┤ │ 14 │張永鴻 │農曆97年9 月│23,075元 │1.張永鴻切結書 │ │ │ │ │ │2.「張永鴻」應受帳款對帳單1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9 月帳)│ │ │ │ │ │ 1 紙 │ ├──┼──────┼──────┼─────┼───────────────┤ │ 15 │天惠素食 │農曆97年10月│36,600元 │1.黃麗娟切結書 │ │ │黃麗娟 │ │ │2.「天惠素食」應受帳款對帳單1 │ │ │ │ │ │ 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10月帳)│ │ │ │ │ │ 1 紙 │ │ │ │ │ │4.天惠付款簽收簿1 張 │ ├──┼──────┼──────┼─────┼───────────────┤ │ 16 │王秋東 │農曆97年10月│26,245元 │1.王秋東切結書 │ │ │ │ │ │2.「王秋東」應受帳款對帳單1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10月帳)│ │ │ │ │ │ 1 紙 │ ├──┼──────┼──────┼─────┼───────────────┤ │ 17 │阿蘭姊 │農曆97年7 月│48,290元 │1.李秀鑾切結書 │ │ │李秀鑾 │至97年10月 │ │2.「阿蘭姊」應受帳款對帳單4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7 、8 、│ │ │ │ │ │ 9 、10月帳)4 紙 │ ├──┼──────┼──────┼─────┼───────────────┤ │ 18 │阿明小吃部 │農曆97年5 月│43,675元 │1.江瓊樓切結書 │ │ │江瓊樓 │至97年9 月 │ │2.「江瓊樓」應受帳款對帳單4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5 、6 、│ │ │ │ │ │ 8 、9 月帳)4 紙 │ ├──┼──────┼──────┼─────┼───────────────┤ │ 19 │茂津 │農曆97年9 月│68,815元 │1.張茂津切結書 │ │ │張茂津 │至97年10月 │ │2.「張茂津」應受帳款對帳單2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9 、10月│ │ │ │ │ │ 帳)2 紙 │ ├──┼──────┼──────┼─────┼───────────────┤ │ 20 │茂榮 │農曆97年3 月│27,190元 │1.林茂榮切結書 │ │ │林茂榮 │至97年8 月 │ │2.「林茂榮」應受帳款對帳單5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4 、5 、│ │ │ │ │ │ 6 、8 月帳)4 紙 │ ├──┼──────┼──────┼─────┼───────────────┤ │ 21 │一品香 │農曆97年4 月│11,640元 │1.趙堂華切結書 │ │ │趙堂華 │至97年8 月 │ │2.「一品香」應受帳款對帳單4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4 、5 、│ │ │ │ │ │ 6 、8 月帳)4 紙 │ ├──┼──────┼──────┼─────┼───────────────┤ │ 22 │布袋師 │農曆97年10月│25,540元 │1.林信宏切結書 │ │ │林信宏 │ │ │2.「布袋師--信宏」應受帳款對帳│ │ │ │ │ │ 單1 張 │ │ │ │ │ │3.各月份銷貨明細(農曆10月帳)│ │ │ │ │ │ 1 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