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8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 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3 月、8 月、7月、9 月及7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①至③;編號④、⑤之罪刑,分別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2 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4 年4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犯 罪│ 97年7 月13日晚上11時 │ 98年2 月1 日上午11時 │ 98年1 月31日某時 │ │日 期│ 許 │ 許 │ │ ├─────┼───────────┼───────────┼───────────┤ │ 偵查機關 │ 臺中地檢署97年度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 年度案號 │ 毒偵字第3810號 │ 毒偵字第517 號 │ 毒偵字第517 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396號 │98年度訴字第1959號 │98年度訴字第1959號 │ │事├───┼───────────┼───────────┼───────────┤ │實│判 決│ 98年3 月3 日 │ 98年7 月7 日 │ 98年7 月7 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 98年3 月23日 │ 98年7 月27日 │ 98年7 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 │ 執更高字第4136號 │執更高字第4136號 │執更高字第4136號 │ │ │★原附表之內容錯誤處 │ │ │ │ │ ,更正如本附表編號 │ │ │ │ │ ①至⑦所示。 │ │ │ └─────┴───────────┴───────────┴───────────┘ ┌─────┬───────────┬───────────┬───────────┐ │罪 名│④竊盜 │⑤攜帶兇器竊盜 │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 │ │ │ │ ├─────┼───────────┼───────────┼───────────┤ │犯 罪│97年12月30日上午6 時許│98年1 月3 日凌晨4 時許│97年12月2 日某時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7322號 │ 偵字第7322號 │ 毒偵字第609 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328號 │ 98年度易字第1328號 │98年度訴字第486號 │ │事├───┼───────────┼───────────┼───────────┤ │實│判 決│ 98年6 月22日 │ 98年6 月22日 │ 98年6 月30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同 │ │確├───┼───────────┼───────────┼───────────┤ │定│案 號│98年上易字第1440號 │98年上易字第1440號 │ 上 │ │ │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 │ │判├───┼───────────┼───────────┼───────────┤ │決│判決確│ 98年9 月16日 │ 98年9 月16日 │ 98年7 月16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 執高字第13007號 │ 執高字第13007號 │ 執字第1684號 │ └─────┴───────────┴───────────┴───────────┘ ┌─────┬───────────┬───────────┬───────────┐ │罪 名│⑦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以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下 │ │ │ │ │ │ │ ├─────┼───────────┼───────────┼───────────┤ │犯 罪│97年12月3 日1 時50分許│ 空 │ │ │日 期│;同日2 時52分許至3 時│ │ │ │ │2 分止 │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白 │ │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2349號 │ │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94 號 │ │ │ │事├───┼───────────┼───────────┼───────────┤ │實│判 決│ 98年7 月24日 │ │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 │ │確├───┼───────────┼───────────┼───────────┤ │定│案 號│ 上 │ │ │ │判├───┼───────────┼───────────┼───────────┤ │決│判決確│ 98年8 月13日 │ │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 │ │ 執字第1804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