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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 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3 月、8 月、7月、9 月及7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①至③;編號④、⑤之罪刑,分別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2 月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4 年4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 年       │  有期徒刑3 月        │
│          │                      │                      │                      │
├─────┼───────────┼───────────┼───────────┤
│犯      罪│ 97年7 月13日晚上11時 │ 98年2 月1 日上午11時 │ 98年1 月31日某時     │
│日      期│ 許                   │ 許                   │                      │
├─────┼───────────┼───────────┼───────────┤
│ 偵查機關 │  臺中地檢署97年度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 年度案號 │  毒偵字第3810號      │ 毒偵字第517 號       │ 毒偵字第517 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396號    │98年度訴字第1959號    │98年度訴字第1959號    │
│事├───┼───────────┼───────────┼───────────┤
│實│判  決│  98年3 月3 日        │  98年7 月7 日        │  98年7 月7 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  98年3 月23日        │  98年7 月27日        │  98年7 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          │  執更高字第4136號    │執更高字第4136號      │執更高字第4136號      │
│          │★原附表之內容錯誤處  │                      │                      │
│          │  ,更正如本附表編號  │                      │                      │
│          │  ①至⑦所示。        │                      │                      │
└─────┴───────────┴───────────┴───────────┘
┌─────┬───────────┬───────────┬───────────┐
│罪      名│④竊盜                │⑤攜帶兇器竊盜        │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          │                      │                      │                      │
├─────┼───────────┼───────────┼───────────┤
│犯      罪│97年12月30日上午6 時許│98年1 月3 日凌晨4 時許│97年12月2 日某時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7322號         │ 偵字第7322號         │ 毒偵字第609 號       │
├─┬───┼───────────┼───────────┼───────────┤
│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 臺中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328號   │ 98年度易字第1328號   │98年度訴字第486號     │
│事├───┼───────────┼───────────┼───────────┤
│實│判  決│ 98年6 月22日         │ 98年6 月22日         │  98年6 月30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同              │
│確├───┼───────────┼───────────┼───────────┤
│定│案  號│98年上易字第1440號    │98年上易字第1440號    │      上              │
│  │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                      │
│判├───┼───────────┼───────────┼───────────┤
│決│判決確│ 98年9 月16日         │ 98年9 月16日         │ 98年7 月16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臺中地檢署98年度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 執高字第13007號      │ 執高字第13007號      │ 執字第1684號         │
└─────┴───────────┴───────────┴───────────┘
┌─────┬───────────┬───────────┬───────────┐
│罪      名│⑦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                      │         以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下           │                      │
│          │                      │                      │                      │
├─────┼───────────┼───────────┼───────────┤
│犯      罪│97年12月3 日1 時50分許│         空           │                      │
│日      期│;同日2 時52分許至3 時│                      │                      │
│          │2 分止                │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白           │                      │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2349號         │                      │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94 號   │                      │                      │
│事├───┼───────────┼───────────┼───────────┤
│實│判  決│ 98年7 月24日         │                      │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                      │
│確├───┼───────────┼───────────┼───────────┤
│定│案  號│         上           │                      │                      │
│判├───┼───────────┼───────────┼───────────┤
│決│判決確│ 98年8 月13日         │                      │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
│          │ 執字第1804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8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