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7年度執字第2896號、98年度執字第105 、478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97年6 月19日 │97年6 月27日 │97年5 月22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7年度偵字第335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28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578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虎簡字第243 號 │97年度訴字第931 號 │97年度訴字第1154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7 月23日 │97年10月20日 │97年11月18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7年度簡上字第108 號 │97年度訴字第931 號 │97年度訴字第1154號 ││ 決 │ │(撤回上訴) │ │ ││ ├────┼──────────────┼──────────────┼──────────────┤│ │確定日期│97年9 月8 日 │97年11月6 日 │98年1 月22日 │├────┴────┼──────────────┴──────────────┴──────────────┤│ 附 註 │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