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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吳錦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執字第2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2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2 件竊盜等4 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3 月、6月、6 月及7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錦佳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      名│ ①竊盜               │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     │  ③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98年5月6日晚間9時許  │ 98年5月16日2時許     │  98年7月31日20時許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  板橋地檢署98年度    │ 板橋地檢署98年度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14131號       │ 毒偵字第3711號       │ 毒偵字第1145號       │
├─┬───┼───────────┼───────────┼───────────┤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雲林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643號  │ 98年度簡字第6242號   │ 98年度簡字第94號     │
│事├───┼───────────┼───────────┼───────────┤
│實│判  決│  98年7 月29日        │ 98年8 月10日         │ 98年10月27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同             │       同             │
│確├───┼───────────┼───────────┼───────────┤
│定│案  號│        上            │       上             │       上             │
│判├───┼───────────┼───────────┼───────────┤
│決│判決確│  98年8月24日         │  98年8月31日         │ 98年11月9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  執助字第1056號      │執助字第1057號        │執字第2374號          │
│          │★原附表之內容錯誤處  │                      │                      │
│          │  ,更正如本附表編號  │                      │                      │
│          │  ①至④所示。        │                      │                      │
└─────┴───────────┴───────────┴───────────┘
┌─────┬───────────┬───────────┬───────────┐
│罪      名│④竊盜                │          以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          下          │                      │
├─────┼───────────┼───────────┼───────────┤
│犯      罪│98年1月23日凌晨2時許  │          空          │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 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白          │                      │
│ 年度案號 │ 偵字第3723號         │                      │                      │
├─┬───┼───────────┼───────────┼───────────┤
│  │法  院│  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581號   │                      │                      │
│事├───┼───────────┼───────────┼───────────┤
│實│判  決│  98年11月9日         │                      │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同           │                      │                      │
│確├───┼───────────┼───────────┼───────────┤
│定│案  號│         上           │                      │                      │
│判├───┼───────────┼───────────┼───────────┤
│決│判決確│  98年12月3日         │                      │                      │
│  │定日期│                      │                      │                      │
├─┴───┼───────────┼───────────┼───────────┤
│備      註│雲林地檢署98年度      │                      │                      │
│          │執字第2564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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