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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如第一審法院所為之判決經上訴,而遭第二審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者,係屬形式判決,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仍為第一審法院,應由第一審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向該法院裁定之,如第二審法院逕為實體上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顯屬違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裁判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受刑人不服,均提起上訴,並各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59號、98年度交上訴字第81號,以上訴均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未於期限內補正為由駁回,此有上揭該判決各1 份在卷可憑。依此,前開2 案件既均未經二審法院進行言詞辯論駁回,即未對實體審認,核屬形式判決,本院仍為該2 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確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已如前述,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鴻文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6月21日               │97年5月21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      │97年度偵字第3469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902號         │97年度交訴字第69號        │
│      ├───┼─────────────┼─────────────┤
│      │日  期│97年9月19日               │97年11月28日              │
├───┼───┼─────────────┼─────────────┤
│確定判│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決    ├───┼─────────────┼─────────────┤
│      │案  號│98年度臺上字第322號       │98年度交上訴字第81號      │
│      ├───┼─────────────┼─────────────┤
│      │日  期│98年1月21日               │98年3月2日                │
├───┴───┼─────────────┼─────────────┤
│ 附         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539號 │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77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