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零點貳貳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粉5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22公克(空包裝總重1.29公克),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97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5460 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