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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7號

宣告沒收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零點貳貳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白粉5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22公克(空包裝總重1.29公克),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97年1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5460 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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