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32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 642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縱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殺人未遂等罪嫌,惟被告於警方尚未發覺之前,即向警方自首並接受司法裁判,由此可知,被告係坦然面對並接受司法之裁判,因此,對於進行審判或執行並無影響。再者,本件被告係自首,依刑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故被告可能受減輕或免刑之判決。另被告在雲林縣虎尾鎮經營東樺織造廠已30餘年,一向負責認真工作,一家人及4 位員工之生計,均賴被告經營毛巾工廠維生,且被告之父母年邁體衰,又身患高血壓併腦中風等疾病,無法自理生活,長期須人照料,至今仍在蔡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療養,一切支出全由被告負擔,而被告係東樺織造廠之負責人,長期與冠軍毛巾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日用織品股份有限公司、永鵬棉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時發棉業會社、昌和毛巾工廠、二清棉織廠有限公司、龍浩有限公司、信義棉織廠、協發公司、德豐企業社、北港紗布股份有限公司、美源紡織廠、榮輝織造廠、建瑋棉織有限公司等業務合作,工作內容千頭萬緒,若被告繼續羈押,不但原料購入產生問題,並可能衍生交貨延誤,嚴重影響公司營運及員工生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制式手槍罪嫌、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及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被告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自民國98年8 月5 日開始予以執行羈押。 三、查被告因涉犯重罪予以羈押,已於前述,而重罪羈押之理由,主要在於確保刑之執行,亦即在於避免被告因懼怕入監服刑而逃匿,而被告所涉犯之前開罪名,日後倘經判決有罪確定,其罪責不輕,自無法排除被告為逃避法律制裁而有逃亡之行徑。再被告個人家庭事務之處理,是每位羈押中被告都可能面對之問題,且上開事由並不足以擔保被告無逃亡之虞。綜上,本院認為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