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0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08 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58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林佳慧 通 譯 陳慧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係址設雲林縣古坑鄉田心村田心12號「廣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容公司)之負責人,為從事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業務之人,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詎於民國92年1 月1 日至同年8 月31日間,為向銀行貸款,獲悉友人楊水勝認識之孫福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另案通緝中),得以虛開銷貨統一發票之方式增加公司營業額,以便提高其向金融機構貸款,亦可使虛偽交易之相對營業人憑此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充當進貨憑證,而於計算營業稅額時,用以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足以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竟與楊水勝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均明知廣容公司未向附表1 所示之康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8 家廠商(下稱康鏵鑫等8 廠商)進貨,竟自孫福全取得虛開之不實發票共15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95萬9,676元,充當廣容公司之進項憑證,且於營業稅申報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該不實之進項金額824 萬4,476 元及稅額41萬2,224 元;又於同期間,由乙○○請領廣容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交由楊水勝再交給孫福全,均明知廣容公司無銷貨事實,連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共27紙,銷售額合計686萬7,500元,分別交付與如附表2 所示之金滿意企業有限公司等11家廠商(下稱金滿意等11廠商)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總計逃漏營業稅額共24萬2,695 元,嚴重侵蝕國家稅收,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之正確稽徵及管理。 附表1 ┌──┬─────────┬──┬─────┬─────┬──┐ │編號│進項營業廠商名稱 │張數│進項金額(│稅額(元)│備註│ │ │ │ │元) │ │ │ ├──┼─────────┼──┼─────┼─────┼──┤ │ 1 │康鏵鑫科技股份有限│ 2 │ 29萬2,000│ 1萬4,600│ │ │ │公司 │ │ │ │ │ ├──┼─────────┼──┼─────┼─────┼──┤ │ 2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 1 │ 3萬3,043│ 1,652│ │ │ │司高雄建國營業所 │ │ │ │ │ ├──┼─────────┼──┼─────┼─────┼──┤ │ 3 │宏一企業有限公司 │ 1 │101萬8,133│ 5萬0,907│ │ ├──┼─────────┼──┼─────┼─────┼──┤ │ 4 │樹宏國際開發股份有│ 1 │ 3萬7,000│ 1,850│ │ │ │限公司 │ │ │ │ │ ├──┼─────────┼──┼─────┼─────┼──┤ │ 5 │岡雄工程有限公司 │ 1 │354萬 │ 17萬7,000│ │ ├──┼─────────┼──┼─────┼─────┼──┤ │ 6 │翎煒國際貿易有限公│ 7 │332萬 │ 16萬6,000│ │ │ │司 │ │ │ │ │ ├──┼─────────┼──┼─────┼─────┼──┤ │ 7 │捷得企業有限公司 │ 1 │ 23萬 │ 1萬1,500│退出│ ├──┼─────────┼──┼─────┼─────┼──┤ │ 8 │鑫永豐企業有限公司│ 1 │ 48萬7,500│ 2萬4,375│退出│ ├──┼─────────┼──┼─────┼─────┼──┤ │合計│ │ │824萬4,476│ 41萬2,224│ │ └──┴─────────┴──┴─────┴─────┴──┘ 附表2 ┌──┬─────────┬──┬─────┬─────┬──┐ │編號│銷項營業廠商名稱 │張數│銷項金額(│稅額(元)│備註│ │ │ │ │元) │ │ │ ├──┼─────────┼──┼─────┼─────┼──┤ │ 1 │金滿意企業有限公司│ 1 │ 8,600 │ 430│未提│ ├──┼─────────┼──┼─────┼─────┼──┤ │ 2 │日研實業有限公司 │ 2 │ 56萬 │ 2萬8,000│ │ ├──┼─────────┼──┼─────┼─────┼──┤ │ 3 │伸柏國際有限公司 │ 3 │ 6萬3,800│ 3,190│ │ ├──┼─────────┼──┼─────┼─────┼──┤ │ 4 │鼎運通運有限公司 │ 3 │ 59萬6,000│ 2萬9,800│ │ ├──┼─────────┼──┼─────┼─────┼──┤ │ 5 │弘隱實業有限公司 │ 3 │ 62萬3,000│ 3萬1,150│ │ ├──┼─────────┼──┼─────┼─────┼──┤ │ 6 │日雄科技股份有限公│ 5 │145萬2,500│ 7萬2,625│ │ │ │司 │ │ │ │ │ ├──┼─────────┼──┼─────┼─────┼──┤ │ 7 │凱登企業股份有限公│ 1 │ 4萬2,000│ 2,100│ │ │ │司 │ │ │ │ │ ├──┼─────────┼──┼─────┼─────┼──┤ │ 8 │合益營造工程股份有│ 1 │ 80萬 │ 4萬 │ │ │ │限公司 │ │ │ │ │ ├──┼─────────┼──┼─────┼─────┼──┤ │ 9 │百原開發實業有限公│ 1 │ 4萬5,000│ 2,250│ │ │ │司 │ │ │ │ │ ├──┼─────────┼──┼─────┼─────┼──┤ │ 10 │安豐通運有限公司 │ 2 │ 67萬1,600│ 3萬3,580│ │ ├──┼─────────┼──┼─────┼─────┼──┤ │ 11 │岡和有限公司 │ 5 │200萬5,000│ 10萬0,250│未提│ ├──┼─────────┼──┼─────┼─────┼──┤ │合計│ │ │686萬7,500│ 24萬2,695│ │ └──┴─────────┴──┴─────┴─────┴──┘ 三、處罰條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已刪除),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佳慧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佳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