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5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順土木包工業即陳合恭 代 表 人 陳合恭 最後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水順(另行審結)係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起訴意旨僅載為負責人),而陳明川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於附表甲編號㈧、㈨所示工程之開標日期前數日,向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陳水順借牌參與投標。嗣陳水順竟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將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之名義、證件出借予陳明川使用,而甘願充當該2 件工程之陪標廠商。因認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之代理人或從業人員陳水順因執行業務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借牌罪,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亦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該條項之罰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有雲林縣政府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54 號卷三第218 頁),其當事人資格應為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即陳合恭。而陳合恭業於民國98年12月03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同卷第211頁、第320頁),則被告永順土木包工業即陳合恭之人格亦因之消滅,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此部分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附表甲】 ┌──┬───────┬──────┬───────┬─────┬───────┬─────┬───┬──────┐ │編號│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 │ 參標廠商 │負責人 │ 投標金額 │工程底價 │得標比│備 註│ │ │ │ │★得標廠商 │ │★決標金額 │ │ │ │ ├──┼───────┼──────┼───────┼─────┼───────┼─────┼───┼──────┤ │㈧ │96年度馬公厝排│97年2月1日 │★宏構營造 │張貴斌 │★1,800,000 │2,030,000 │88.67%│陳明川向張貴│ │ │水與新虎尾溪防│ ├───────┼─────┼───────┤ │ │斌、陳水順、│ │ │汛道路測溝復建│ │ 永順土包 │陳水順 │ 1,999,000 │ │ │陳金鐘借牌。│ │ │工程 │ ├───────┼─────┼───────┤ │ │ │ │ │ │ │ 夆典營造 │陳泰中 │ 1,928,000 │ │ │ │ │ │ │ ├───────┼─────┼───────┤ │ │ │ │ │ │ │ 信丞土包 │王怡堯 │ 2,030,000 │ │ │ │ │ │ │ ├───────┼─────┼───────┤ │ │ │ │ │ │ │ 駿昇營造 │陳金鐘 │ 1,960,000 │ │ │ │ ├──┼───────┼──────┼───────┼─────┼───────┼─────┼───┼──────┤ │㈨ │月眉重劃區東西│97年6月10日 │★中宏營造 │陳明川 │★1,770,000 │1,880,000 │94.15%│陳明川向陳水│ │ │農路(復興村等│ ├───────┼─────┼───────┤ │ │順、張貴斌借│ │ │)排水改善工程│ │ 永順土包 │陳水順 │ 1,800,000 │ │ │牌。 │ │ │ │ ├───────┼─────┼───────┤ │ │ │ │ │ │ │ 宏構營造 │張貴斌 │ 1,86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