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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林輝煌張文俊蕭雅毓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549號

公訴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邱垂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另案扣押之行動電話一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一個)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伍萬元應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大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大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又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另案扣押之行動電話一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一個)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另案扣押之行動電話一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一個)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台幣伍萬元應與「陳大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陳大哥」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事實

一、戊○○(綽號齊哥)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大哥」互為犯意聯絡,共同意圖販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 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 ,簡稱MDMA,俗稱搖頭丸)以營利,由「陳大哥」提供搖頭丸,而由戊○○出面於民國(下同)97年8 月10日18時46分、8 月14日21時1分、8 月16日16時58分、20時20分、21時55分、22時8 分左右,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甲○○(綽號牛哥)接洽,談妥甲○○要以新台幣(下同)75,000元向其購買搖頭丸300 顆,而於約定時間97年8 月16日深夜至8 月17日凌晨之間,在電話中約定的地點桃園縣龜山鄉○○○路201 巷15弄10號戊○○租住處,由「陳大哥」將搖頭丸300 顆交付予甲○○,甲○○並依雙方電話中之約定,當場交付現金50,000元予戊○○,欠帳25,000元。

二、戊○○又意圖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營利,而於97年8 月24日23時16分、8月25日凌晨2時30分、4時52分左右,以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0000000000號電話連絡後,相約在雲林縣虎尾鎮御花園汽車旅館第213號房間內,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將100公克之K他命販賣予甲○○,並當場自甲○○收受現金25,000元。

三、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員警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案中,甲○○經具結後接受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筆錄(97年度他字第1086號卷第3 頁至第6 頁、第23頁至第26頁下稱偵卷㈠)(97年度偵字第6191號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47頁至第48頁,下稱偵卷㈡),己○○經具結後接受檢察官訊問之供述筆錄(偵卷㈡第26頁至第29頁),對於被告戊○○而言,均無顯不可信之狀況,因此均得為證據。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為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所規定。本案中,警察製作之監聽譯文(警卷第8 頁至第11頁)(偵卷㈡第39頁至第44頁),對於被告而言,雖然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法官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上開規定,得作為證據。

二、事實認定:

㈠首先應予說明的是,相關之附件一、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為監聽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所得,此有各該譯文(警卷第8 頁至第11頁,偵卷㈡第39頁至第44頁)及通訊監察書影本(本院卷第64頁至第66頁)可以證明。

㈡又就附件一、二所示甲○○、戊○○2 人之電話交談內容所提及的「公雞」「頂高(『上面』的台語發音)」指的是第二級毒品MDMA(搖頭丸),至於「仙女棒」「下腳(『下面』的台語發音)」則是指第三級毒品K他命,業經證人甲○○於檢察官訊問時、本院審理中供明(偵卷㈠第24頁,本院卷第55頁正面)。

㈢事實一部分:

⒈就附件一所示7 通電話內容,甲○○的解釋如下:

⑴於97年12月31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你北上桃園,誰跟你上去?)我記得是8 月16、17日,己○○也有跟我上去。」「(問:8 月16、17日這一次北上,你與己○○都有買毒品?)是,我跟他都有買,那一次只有買搖頭丸。」(偵卷㈡第18頁至第19頁)

⑵於98年3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提示0000000000 門號於97年8 月14日21時1 分、22時0 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有無這2 通電話?是與誰通話?內容為何?)有,是我與戊○○通話,我要向他買300 顆的搖頭丸、200 克的K他命,我準備8 月16日週六要去向他拿。」「(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於97年8 月16日16時58分、22時20分、21時55分、22時8 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有無這幾通電話?是與誰通話?內容為何?)有這幾通電話,是我上去桃園跟戊○○拿搖頭丸、K他命,我有拿到300 顆的搖頭丸約7 萬5 千元,200 克的K他命約5 、6 萬元,我給戊○○5 萬元,還有差他7、8 萬元。我是一個人上去,現場有戊○○及他的朋友在。」「(問:戊○○當天晚上到底有無拿K他命給你?)有,我去了之後,也等了很久,他才拿K他命回來。」「(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於97年8 月17日3時9 分之通訊監察譯文》有無這通電話?是與誰通話?內容為何?)有這通電話,是我與戊○○對話,是我之後要找他配合拿毒品。」「(問:電話中『你剛才說這樣,說我要找你找頂高,下腳都沒有找你,要跟你差。』由這句話是不是可以判斷你有向他拿搖頭丸、K他命,而K他命是全部用欠的?)對。」「(問:97年8 月16日晚上到8 月17日凌晨,這段期間,你向戊○○拿到K他命、搖頭丸的地點?)在他桃園龜山鄉的租屋處。」「(問:你有無欠戊○○錢?)有,差他5 、6 萬元,這一次欠的錢都還沒有還回去,就被查獲了。」(偵卷㈡第47頁至第48頁)

⑶於98年9月14日審理中,檢察官詰問時供稱「(問:97年3 月17日偵訊筆錄說到是你8 月14日打電話說準備97年8月16日去跟他拿,之後上去桃園跟戊○○拿搖頭丸、K他命,你先給戊○○5 萬元,先賒帳7 萬元,是否這樣?)答:是。」「(問:該日上去桃園是否有人陪你?)答:忘記了。」「8 月16日、17日是我一個人上去的。」「那麼久了,忘記了。」……「(問:97 年8月16日21時55分、97年8 月16日22時8 分通訊譯文,是否你開車到了他的地下室,跟他說你到了,叫他開門讓你上去?)答:對。」「(問:那次是否己○○陪你,你一個人先上去跟被告拿貨?)答:那次只有我一個人上去。」「(問:己○○陪你是之前或是之後?)答:之前。」「(問:你在8 月17日你拿完貨,你說『我要找你找頂高,下腳都沒找你,還要跟你差』是什麼意思?)答:意思我只跟他拿搖頭丸沒有要跟他拿K他命。」「(問:這個通訊譯文都沒有看到陳大哥,陳大哥那時候在嗎?)答:都是去找戊○○。」「(問:陳大哥在嗎?)答:陳大哥有時候在有時候不在。」「(問:你是不記得,只記得被告?)答:對。」(本院卷第48頁背面、第49頁背面,第55頁)於同日辯護人詰問時供稱「(問:你剛剛提到8 月16日、17日北上桃園有買K他命200 克、搖頭丸300 顆及相關價錢,談論這個價錢的時候,陳大哥有無在場?)答:有。」「(問:這些毒品是陳大哥提供出來的,或是被告提供出來的?)答:錢我有時候交給戊○○,戊○○轉交給他,陳大哥就會把毒品給我。」「(問:你的意思毒品都是陳大哥給你的,只是錢有時候託被告轉交而已?)答:對。」「(問:到底那次北上桃園的時候,己○○有無一起去?)答:8 月16日那次只有我一個人去。」(本院卷第54頁至第55頁)

⒉被告辯稱「97年8月17日那晚,甲○○北上上來,我帶他去找陳大哥之後,是由陳大哥跟甲○○兩人互談,數量、金錢是他們自己知道,我並不知情,交付金錢、毒品,也是他們兩人互動,並不是跟我。」(本院卷第85頁背面至第86頁正面)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只有甲○○一個人北上,北上之後證人甲○○確實也有見到陳大哥,甲○○北上之後,甲○○確實也有見到陳大哥,根據甲○○所述,他也有跟陳大哥買毒品,毒品是由陳大哥所交付的,我們認為證人甲○○會講97年8月17日是由被告所販賣交付,是因為他不知道陳大哥真實姓名,才會供述被告是販賣者,應該是誤會,實際上,被告與甲○○兩人是一同購買之購買者,不是販賣者。」(本院卷第85頁背面)

⒊法官認為:

⑴甲○○固然因為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而受到偵查,甲○○甚且坦白承認犯行,此有甲○○之98年3月1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可以證明(偵卷㈡第47頁)。甲○○是有可能為了減輕其刑,而供出前手。然而,為了減輕其刑而供出前手,所供情節卻未必出於捏造。

⑵從附件一所示通話內容看來,㈠97年8月10日18時46分47秒的這1通電話,被告告知「牛哥,我們這邊有到了。」應該就是在告知甲○○,毒品已經進貨了,而被告所說「我們這邊」指的應該就是被告與「陳大哥」,㈡97年8月14日21時01分52秒的這1通電話,被告跟甲○○說「看你有法度盡量資金準備好」應該是要甲○○準備好款項,甲○○說「就身上差不多5萬而已」明白表示只有50,000元,被告說「頂高沒那麼多。」「剩3百。」表示搖頭丸只剩300顆,甲○○說「我5萬上去,等於差1 百而已。」表示300 顆的價錢是75,000元,甲○○帶50,000元上去桃園龜山給被告,還差100 顆的錢,就是還差25,000元,被告回答「差1 百那是O K」也就是同意讓甲○○欠100 顆的價錢25,000元,㈢97年8 月16日16時58分24秒的這1 通電話,甲○○問「你現在頂高方便嗎?」是問被告當時是否方便出售搖頭丸,被告回答「頂高方便啊,但是下腳不方便。」表示有足夠的搖頭丸可以販售給甲○○,可是沒有足夠的K他命可以出售,而隨後甲○○說「找你吃一下飯啦。」被告說「好啊,不然你早一點來。」甲○○接著問「你都幾點吃飯?」被告說「7 點半。」甲○○表示「這樣可能來不及喔。」被告提議「吃8 點的啊。」內容顯然是雙方約好當天晚上8 時左右到被告龜山住處當面交易,㈤97年8月16日21時55分40秒的這1 通電話,甲○○說「我等一下車開下去喔。」被告說「好。」接著,㈥97年8 月16日22時08分56秒的這1 通電話,甲○○說「我在地下室。」被告說「好。」根據甲○○在審判中的證詞,是指甲○○開車到了他的地下室,要被告開門讓甲○○上去(本院卷第55頁正面),待雙方交易完成後,㈦97年8月17日03時09分26秒的這1 通電話,甲○○表示「你剛才說這樣說我要找你找頂高,下腳都沒找你,還要跟你差。」應該是由於被告抱怨有人只向被告購買搖頭丸,而K他命卻是向別人購買,而且還要欠一部分搖頭丸的價款,甲○○懷疑被告是在指他,因而詢問被告是不是在對他表示不滿,被告立即說「不是啦,哪有可能這樣說,你想太多了,不是你,好嗎?」跟甲○○解釋說他是在抱怨別人,不是抱怨甲○○,請甲○○不要想太多。則:

①雖然從甲○○審判中的證詞來看,搖頭丸是「陳大哥」所交付,然而,從上述電話的內容來看,出面與甲○○洽商搖頭丸買賣數量、價格、時間、地點的人,就是被告本人,顯見被告與「陳大哥」共同於97年8月16日深夜至8月17日凌晨之間,在上述龜山鄉租住處,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300顆予甲○○。

②雖然甲○○在98年3月17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該次除了向被告購買300 顆搖頭丸75,000元,付了50,000元,欠25,000 元,此外,還購買200 克K他命約60,000 元 ,也欠著(偵卷㈡第47頁背面)。然而,其在97年12月31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那一次只有買搖頭丸」(偵卷㈡第19頁),審判中作證時也供稱那一次只有買搖頭丸(本院卷第55頁正面),對照上述電話通話內容,該次確實是只有買300 顆搖頭丸,付50,000元現金,欠了25,000 元。

⑶從附件一所示通話內容看來,看不出該次是甲○○一個人去被告龜山住處,或者是由己○○陪著去。從甲○○的上述證詞來看,甲○○自己也記不清,最後想想,才確認是一個人去的。而雖然己○○於98年1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該次與甲○○一同去(偵卷㈡第27頁),然而,己○○於98年9月14日審判中證稱並未於97年8月16日、17日與甲○○到被告龜山住處向被告購買搖頭丸(本院卷第59頁正面)。綜合2人的供詞,應該可以判斷是甲○○自己一個人去的。然而,到底是甲○○一個人去,或者由己○○陪著去,並非買賣情節的重要,時間一久,2人的記憶有所模糊,難以認為是2人刻意說謊。

㈣事實二部分:

⒈就附件一所示電話內容,甲○○的解釋如下:

⑴於97年10月16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你印象中,他從桃園下來雲林把K他命交給你,最近或最有印象的一次是哪一次?)在我被查獲的前一週。」「(問:交易地點?)虎尾御花園汽車旅館。」「(問:你花了多少錢買?)我以2、3萬元向他買了100克的K他命。」(偵卷㈠第4頁)

⑵於97年12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97年8月25日的凌晨,戊○○是不是有南下雲林,與你在虎尾鎮的御花園汽車旅館見面?)有。」「(問:當天你是不是有向他買毒品?)有。」「(問:他坐阿囉哈下來的?)對,我一個朋友去阿囉哈的車站接他。」「(問:他們在御花園還有另外開一間房間?)有,但我忘記是幾號房了。」「(問:當天凌晨你向他買什麼毒品?)100克的K他命,價格是2萬至3萬元,詳細金額不記得了。」「(問:你與戊○○是在哪一間房間交易?)在用我的車子7915-SK的車號登記的213號房。」「(問:你與戊○○是當場交錢交K他命?)對,錢數是當場就清了。」(偵卷㈠第23頁至第24頁)

⑶於98年9月14日審理中,檢察官詰問時供稱「(問:8月25日的時候,戊○○是否有南下雲林跟你在虎尾御花園汽車旅館會合?)答:對。」「(問:你在97年12月2日偵訊筆錄中說,我一個朋友到阿羅哈車站接他,他是住213號房,你跟他買100克K他命,價格大約是2萬到3萬元,這個偵查中證述是否屬實?)答:是。」「(問:錢是否當場給清還是賒帳?你偵查中說是當場給清?)答:是。」(本院卷第48頁背面至第49頁正面)於同日辯護人詰問時供稱「你是在哪裡跟被告購買毒品,哪個時段、地點?)答:好像戊○○來的時候。」「(問:你講戊○○來的時候有2個時間,凌晨一來的時候、中午來的時候?)凌晨一來的時候。」「(問:有買的話,量、金額?)答:100克。」「(問:金額?)答:2 萬元至3 萬元。」……「(問:8 月25日這邊有幾個對話,《A :有啊,我有需要阿、B :但是這不是很好的,我有跟你說過嗎、A :好啦、不然不要好了、B:沒有啦,你如果說好我幫你帶下去沒關係、A :不然不要好了》不然不要好了、不然不要好了,連續講了兩次,這個意思是否叫被告不要帶毒品下去的意思?)答:意思是叫戊○○不要帶下來,可是後來他也有說『可是不是說很好,但是我會帶下去』。」「(問:所以最後他有帶下來自己用或是另外有其他用途?)答:他就賣給我。」(本院卷第52頁背面、第56頁)於審判長補充訊問時供稱「(問:8 月25日凌晨在御花園裡面,你跟戊○○拿100 公克K他命是多少錢?)答:2 萬多快3 萬元,忘記了。」「(問:錢當場給清?)答:對。」「(問:給現金?)答:對。」「(問:2 萬多少?)答:忘記了。」「(問:最少是多少?)答:2 萬5千至3 萬元。」(本院卷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正面)

⒉證人乙○○於98年9月17日審判期日,於辯護人詰問時證稱「(問:97年8月24日晚間到8月25日中午這段期間,你有無跟甲○○在一起?)有,8月24日晚上12點到25日清晨早上都在一起。」「(問:還記得你們在一起的地點、目的?)我們在汽車旅館。」「(問:哪家汽車旅館?)答:虎尾御花園。」「(問:那天甲○○有無要你去接送被告?)答:有。」「(問:大概什麼時間去接送?)答:過12點了。」「(問:在哪邊接送?)答:我開甲○○的車從虎尾御花園到斗南巴士站接被告。」「(問:被告當天有多少人在那邊等你接送?)答:加被告4個。」……「(問:你們在汽車旅館的聚會主要內容?)答:吸食K他命。」「(問:你還沒有去接之前你們就已經在吸食了?)答:對。」「(問:那個時候,甲○○有無吸食?)答:有。」「(問:甲○○還沒有叫你去接被告之前,甲○○那時神智狀況?)答:已經半暈半沉。」「(問:你的神智狀況?)答:還好。」……「(問:把被告接回來之後,有跟甲○○見面,甲○○跟被告有作什麼互動?)答:沒有什麼互動,被告先回他們的房間,再過來找我們。」「(問:被告、甲○○跟你們見面,被告本身有無在那邊參與你們一起吸毒?)答:有。」「(問:甲○○還沒有要你開車去接被告之前,你們就已經吸毒了,毒品來源誰提供的?)答:從甲○○那邊拿出來的。」「(問:你剛剛提到你接回被告到汽車旅館,跟甲○○等人見面後,被告跟甲○○等人一起吸毒,被告的毒品來源?)答:我看到他從自己包包拿1小包出來,被告自己好像有帶K他命。」「(問:被告到甲○○吸毒的房間,大概什麼時候離開?)答:1、2個小時。」「(問:這段時間你都跟他們在同一房間?)答:對。」「(問:你們跟他同一房間這段時間,有無看到甲○○跟被告購買毒品,或是被告提供毒品給甲○○?)答:沒有,被告坐在我們對面的椅子有一段距離,沒有看到有交易,我沒有看到甲○○拿毒品交易或是怎樣。」「(問:甲○○與被告坐的位置?)答:甲○○跟被告互為對面坐立。」「(問:你的位置?)答:坐在甲○○旁邊。」「(問:互為對面的距離大概幾公尺?)答:大約我與紀錄台的位置。《當庭測量約167公分》」「(問:以這樣的位置,如果甲○○跟被告有肢體上的接觸,你是否可以看得清楚?)答:看得清楚。可是他們從頭都沒有什麼動作,吸食毒品後就各自在自己的位置上。」……「(問:甲○○為何不自己開車去接送,是否甲○○吸毒後神智不清或是另外要繼續吸毒或是什麼活動?)答:我不知道,以我的狀況,這兩種狀況都有,精神會恍惚也會持續想要繼續吸毒,當時我沒有吸食很多,神智比較清楚,可能這樣他才叫我去接被告。」「(問:你提到被告跟你回到汽車旅館之後,大約1、2個小時時間在甲○○房間大家一起吸毒,這段時間你的位置是甲○○旁邊,這1、2小時之間你的位置有無變換過?)答:沒有。」「(問:這段期間你有離開甲○○嗎?)答:去廁所。」「(問:去廁所多久時間?)答:1、2分鐘。」「(問:在這1、2小時在房間,有無人已經神智不清,躺下來睡覺?)答:沒有吧。」「(問:一般神智不清,吸毒後,會有一直要講話,或是躺在坐的位置上面休息不講話?)答:坐在位置恍恍忽忽,不想講話,休息。」「(問:你提到去廁所1、2分鐘後,回來你坐在哪裡?)答:一樣位置,甲○○旁邊。」「(問:你回來之後甲○○的情形?)答:還是恍惚狀態。」「(問:被告?)答:當時沒有注意到被告。」(本院卷第73頁至第77頁)於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你說甲○○那天精神恍惚,為何你精神沒有恍惚?)答:我也有。」(本院卷第79頁背面)

⒊被告辯稱「8月25日那天至虎尾御花園汽車旅館213號房時,到房間的時候,就看到甲○○他們桌上有好幾百克K他命,應該不需要再買K他命了,而且我也沒有帶所謂的100克的K他命,我只有帶我自己要施用的部分,我那時候去的時候,甲○○朋友吸食的K他命是由甲○○在供應的,我帶的是我自己要吸食的,那天並沒有所謂的交付100克K他命。」(本院卷第85頁背面)辯護人為被告辯稱「8月25日通訊譯文雖然顯示證人甲○○曾經要求被告帶K他命南下,通訊監察譯文最後顯示,甲○○也曾經要被告不要帶了,被告南下到達虎尾汽車旅館之後,一同跟甲○○等人吸毒,吸毒過程中證人乙○○也在場,證人乙○○供稱他們吸毒的時候相對位置,如果甲○○有跟被告有互動的話,他應該可以看出,他也說明他沒有看到甲○○有跟被告購買毒品,認為甲○○庭上供稱當天有跟被告購買毒品一節,是因為施用毒品神智不清、曾經講過通訊譯文相關話語誤認為當天被告有交付行為,實際上當天沒有交付行為,實際上被告當天只是帶自己當天要施用的毒品南下而已。」(本院卷第85頁背面)

⒋法官認為:

⑴從附件二所示通話內容看來,㈠97年08月24日23時16分56秒的這1通電話,原先甲○○說「你下面幫我帶一點下來好了。」要求被告帶一些K他命下來,被告說「但是這不是很好的,我有跟你說過嗎?」甲○○就說「:好啦,不然不要好了。」被告接著勸進說「沒有啦,你如果說好,我幫你帶下去沒關係。」甲○○還是說「不然不要好了。」被告再一次勸進說「可是不是說很好,但是我會帶下去,我們下去玩嗎?對嗎?那有什麼。」甲○○才說「好啦。」也就是說,2人最後的結論還是由被告帶一些K他命下來給甲○○。這樣的通話內容與甲○○一再證述的當天在御花園汽車旅館有以現金2 、3 萬元向被告購買100 公克K他命的內容相符。

⑵雖然乙○○證述未看到甲○○、被告2人當天有買賣K他命的經過。然而,100公克的K他命是手掌就可以握著的小包,而25,000元的千元鈔就只是1 小疊,完全是2 人1 個交手就可以完成的交易。如前所述,乙○○也提到當時沒有注意到被告,也提到自己因為吸食K他命而精神恍惚。依常情而論,甲○○即使是在吸食K他命之後向被告購買K他命,由於這是本身的經驗,應該不至於記錯,而乙○○則是無關該毒品交易的人,不必刻意去觀察甲○○與被告間在做些什麼事,也因為精神恍惚而無力注意,這應該是2 人證詞有所出入的原因。

⑶至於甲○○此次交付的款項究竟是多少錢,本於罪疑惟輕原則,應該推定為其所供最少的金額25,000元。

㈤而我國政府對於販賣毒品之查緝一向甚嚴,法院對之亦通常科以重度刑責,而搖頭丸、K他命均量少價高,稍一調整分量或價格,出售者即可取得暴利,如果無利可圖,一般人那可能甘冒重刑而出售搖頭丸、K他命。從而,雖然難以查證被告就搖頭丸、K他命販入與賣出之精確數量、確實價格,致難以計算其價差。惟依前述推斷,應該可以認定被告就上述販賣搖頭丸、K他命行為,均有賺取差價之營利意圖。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為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行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同年5 月22日施行,其中第4 條第2項將罰金刑數額由7百萬元提高至1千萬元,第4 條第3項將罰金刑數額由5百萬元提高至7百萬元,則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被告就事實一所示行為,觸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二所示行為,觸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㈢被告與「陳大哥」就事實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都是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為上述2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也各自獨立,應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㈤法官審酌,被告除因恐嚇取財罪,經板橋地院於98年4 月17日以97年5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98年5月21日判決確定外,並無其它犯罪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販賣之搖頭丸、K他命數量不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年8月、5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㈥關於沒收:

⒈關於上述販賣第二級毒品搖頭丸、販賣第三級毒品K他命所用之手機(含0000000000號SIM卡),業於97年10月29日19時30分左右,經台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在上述租住處扣押,此為被告所供明(本院卷第83頁),並有前案異動作業資料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741號卷之警詢筆錄影本、贓證物品清單影本可以證明(本院卷第88頁至第99頁)。又0000000000號SIM卡雖然是被告的女朋友陳憶如所申請,惟於97年8月間就送給被告使用,業經被告供明(本院卷第82頁至第83頁),足以認定該手機連同SIM卡,為被告所有。而既然該手機連同0000000000號SIM卡,為被告所有供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

⒉關於犯罪所得:

⑴就事實一所示犯罪所得50,000元,並未扣案,是被告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大哥」因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

⑵就事實二所示犯罪所得25,000元,並未扣案,是被告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四、【不另為無罪宣告部分】

㈠檢察官另外主張:被告戊○○於事實欄一所載時間、地點,同時意圖營利,以50,000元之代價,販賣200公克K他命予甲○○。檢察官因而認為被告此部分行為,另外涉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㈡法官認為,難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業如前述。然而,檢察官認為這部分與上述事實一所示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不另為無罪宣告。

五、適用的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㈡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㈢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

本案經檢察官丙○○偵查起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偵卷㈡第39頁至第44頁)

1.監察電話:0000000000號

2.監聽對象:甲○○

㈠日期時間:97年8月10日18時46分47秒(第39頁背面)A:戊○○(0000000000號) B:甲○○(0000000000號)B:齊哥。A:牛哥,我們這邊有到了。

㈡日期時間:97年8 月14日21時01分52秒(第41頁至第42頁背面)A:甲○○(0000000000號) B:戊○○(0000000000號)B:牛哥。A:齊哥,在做什麼。B:沒做什麼,洗澡啊。A:洗澡,在忙嗎?B:對啊。A:不然你等一下打給我。B:沒關係,你說啊,我現在在洗澡而已,你說啊。A:沒有啊,想要去找你啊。B:想要來找我。A:嘿啊。B:要做生意,還是來聊天而已?A:都有啊。B:是喔。A:現金不夠,所以都沒去找你。B:是喔,看你有法度盡量資金準備好,因為我最近出事,一直出事,一直出事,幹你娘。A:沒有啊,我想說你這有東西也是囤著,我處理完給你啊。B:你說哪一款的?A:都有啊,都可以啊。B:但是我現在真正沒囤呢。A:是喔,祝艱苦的。B:我也祝艱苦的,因為怎樣你知道嗎?外面欠我錢的,不是被抓,就是跑啦。A:阿富還差你多少?B:富仔差我幾萬塊吧。A:他沒去找你嗎?B:他沒找我啊。A:啊?B:他都沒找我啊,他有傳簡訊,說他會還我而已。A:喔。B:我是不知道他那裡出什麼狀況。A:你敢給他,不敢給我。B:那時候OK的時候可以給他,現在吊車吊咬亂七八糟。A:你就看錯人,我就不會差你的人。B:我知道,問題是現在亂七八糟,你晚上要上來嗎?A:就身上差不多5萬而已。B:5萬。A:對啊,我想說你有方便,加回來一禮拜回回去給你這樣,你看有法度多少東西給我。B:但是真正要看啦,我真正沒什麼囤,我也要看我晚上錢收的怎樣,OK,我晚上拖的有沒,你就可以拿多一點下去,這樣你了解嗎?A:頂高(「下面」的台語錄音)有法度給我多少,5百,我一禮拜就回你啊。B:頂高,問題現在頂高哭么,剩沒多少好嗎?A:是喔?B:對啊,我那時候跟你說現在頂高正便宜的時候,我有打電話給你,也有打電話給你誰,你們都沒來,人家都掃光了。A:有錢我不會來拿,B:啊。A:有錢我不會上去。B:你們可以集資啊,留一份叫我給你們賺啊,對不對。A:這樣。B:現在是我晚上要用錢好不好,你娘,祝度爛的,你之前上來看到的那個阿貞,她欠我多少你知道嗎?A:哪一個阿貞?B:你們之前上來,不是有看到一個阿貞?A:喔,我知道。B:她差我54萬,你不要懷疑。A:你敢給她差?不敢給我差,你是在瘋喔?B:不是給她差好不好,那時是拿去一直趴上去,你也知道那時是一個禮拜對帳對不對。A:嘿。B:對帳的時候,她說沒法度,我說你無法度,我不就要去死。(雙方交談)B:你盡量籌啦,我OK的時候,一定會讓你帶下去,但是現在真正比較不OK啦。A:問題是現在剩多少?我差不多要3、4百啦。B:你說什麼的?A:頂高差不多3、4百。B:頂高沒那麼多。A:不然呢?B:剩3百。A:都給我啊。B:都給你?A:好嗎?我就一個禮拜給你,你會煩惱?B:不是煩惱一個禮拜,問題是我這裡也要動啊,我跟你說啦,最快的方法就是我晚上會去收錢,收得齊的話,你就可以帶下去啦。A:等於差1百而已啦。B:什麼差1百。A:我5萬上去,等於差1百而已。B:差1 百那是OK,但是我晚上錢要去催,否則現在剩3 百而已喔,你懂嗎?A:喔。B:若是說我錢夠,我再多拿,你是不是就OK再多帶下去。A:喔。B:對嗎?A:那下面呢?下面我可以帶2百回來嗎?B:下面?A:下面你就方便,你是...?B:應該是OK啦,但是我跟你說,上頭你要等我,反正我晚上錢弄得到,我就拿了。A:這樣你按3百的份給我,頂高幫我留3百起來。B:你幾點要上來?A:你若是說OK,我就馬上上去了,好嗎?B:現在幾點?A:9點。B:9點半給你消息,好嗎?A:好。

㈢日期時間:97年8 月16日16時58分24秒(第43頁)A:甲○○(0000000000號)B:戊○○(0000000000號)B:喂。A:齊哥。B:牛哥。A:你在上班嗎?B:對。A:你今天幾點下班?B:差不多7點多,8點吧。A:那麼早喔。B:對。A:這樣我今天早一點去找你啊。B:好啊。A:你現在頂高方便嗎?B:頂高方便啊,但是下腳(「下面」的台語錄音)不方便。A:哪有可能。B:沒有啦,我們這邊的船期誤點。A:真的假的?B:真的啊!所以晚上我也會拿啊,只是跟別人拿,要試啦。A:喔,好啊,這樣去再說。B:好啊。A:找你吃一下飯啦。B:好啊,不然你早一點來。A:你都幾點吃飯?B:7點半。A:這樣可能來不及喔。B:吃8點的啊。A:不然喝涼的就好了啦。B:沒關係,你看怎樣早點來。A:好,拜拜。

㈣日期時間:97年8 月16日20時20分08秒(第43頁及其背面)A:甲○○(0000000000號)B:戊○○(0000000000號)A:哈羅。B:你要到了嗎?A:還沒啦。B:你現在到哪裡了?A:台中啊。B:你現在到台中而已?A:嘿啊。B:這樣很好,慢慢來。A:怎麼說。B:對啊,我也要去尋找我的下面啊。A:喔,要緊呢。B:我知道,頂頭是沒問題,但是下面我處理一下好嗎?A:嘿啊,我等一下再帶檳榔去給你吃喔。B:好。A:好,拜拜。

㈤日期時間:97年8 月16日21時55分40秒(第43頁背面)A:甲○○(0000000000號)B:戊○○(0000000000號)B:牛哥。A:齊哥在那裡?B:我在這裡。A:同款喔?B:嘿啊。A:我等一下車開下去喔。B:好。

㈥日期時間:97年8 月16日22時08分56秒(第43頁背面)A:甲○○(0000000000號)B:戊○○(0000000000號)B:喂。A:我在地下室。B:好。

㈦日期時間:97年8 月17日03時09分26秒(第43頁背面至第43頁)A:甲○○(0000000000號)B:戊○○(0000000000號)B:喂。A:齊哥。B:牛哥。A:還沒睡喔?B:還沒,還無通睡,雞巴。A:是喔。B:嗯。A:沒有,我想說現在開始要找你配合啊,你剛才說的這樣。B:幹,弄這個,雞巴出這個樸弄拱,我真的,哎。A:沒有啦,我想說現在開始要找你配合了,你剛才說這樣說我要找你找頂高,下腳都沒找你,還要跟你差。B:你說什麼?A:我說你剛才不是在講,說只跟你拿頂高,還要跟你差。B:你說誰?A:沒有啦,不然你剛才在說什麼?B:說什麼?A:剛才那戴眼鏡那個啊。B:喔,對啊,那個到現在還沒回來。A:你剛才不是在說我?B:什麼說你,你白癡喔?我在說那個好嗎,幹你娘,他現在還沒把我那個拿回來。A:不是啦,我想說你剛才是在說我,只跟你拿頂高,還要跟你差。B:不是啦,哪有可能這樣說,你想太多了,不是你,好嗎?A:我想說這樣,我就艱苦啊!B:不會啦,不是你,我若是講你,我幹嘛還讓你帶下去,對嗎?A:嗯。(雙方交談)附件二(警卷第8頁至第11頁,即第15頁至第17頁)

1.監察電話:0000000000號

2.監聽對象:甲○○

㈠日期時間:97年08月24日23時16分56秒A:甲○○(0000000000號) B:戊○○(0000000000號)B:牛哥。A:齊哥,公雞下來了嗎?B:沒有啊。A:不然,我們這邊有人問我。B:公雞是假的。A:什麼顏色的?B:橘色的。A:剛才有人跟我問。B:那是假貨。A:我是不是禮拜一拿1百。B:拿什麼?A:仙女棒拿1 百。剛才他怎樣,你知道嗎?他說不然我公雞給你,你試看看。B:你不試看看,幹!很多人都說公雞和仙女棒是同一個主人,我們根本就沒有這個東西,你了解嗎?A:好啦,我想說跟你問看看比較知道。B:沒有,公雞不是我們的,而且那是假的,我一個月前就拿過了。A:橘色的嗎?B:橘色的,人家拿來給我試的,一邊平的,一邊凸的,滿光滑的,幹!假貨好不好A:一邊平的,一邊凸的,不就像進口那種的。B:對,但是那是台灣蓋的。A:喔。B:因為他的面很光滑。A:這樣OK,了解。B:我今天差不多3點多會到你們那裡。A:你3點多到我們這裡。B:對啊。A:怎麼說。B:因為我明天要去劍湖山玩啊。A:是喔。B:對啊。A:OK啊。B:我到交流道的時候,不知道要去哪裡找汽車旅館,不就要打電話給你?A:對啊,你打給我就好了,你們幾個人要下來。B:2個。A:你跟你那個嗎?B:對啊,因為明天是她生日,你了解嗎?A:嘿。B:她說要去那裡玩,我說好啊。A:OK啊,明天我陪你啊。B:反正我晚上會下去。A:好啊。B:OK。A:你幾點?B:她12點下班,弄一弄最晚1點就要下去了,對嗎?A:沒關係,我等你。B:OK。A:OK。B:我要坐尊龍、統聯還是什麼?A:你要坐車下來嗎?B:嗯。A:隨便啦,都可以。B:因為我要在車上睡,我不要開車。A:阿囉哈也可以啊。B:要坐到哪裡?A:斗南。B:斗南還是西螺?A:阿囉哈斗南啦。B:坐阿囉哈坐到斗南嗎?A:對,坐到斗南,西螺沒站,你坐到斗南,好嗎?B:好,我是要到的時候打給你還是怎樣?A:沒有,你要坐車,看你要坐什麼,就可以打給我了。B:好啊,看幾點到嗎?好,OK。A:你下面幫我帶一點下來好了。B:什麼?A:下面啊。B:下面?A:對啊,有辦法嗎?B:下面,你有需要嗎?A:有啊,我有需要啊。B:但是這不是很好的,我有跟你說過嗎?A:好啦,不然不要好了。B:沒有啦,你如果說好,我幫你帶下去沒關係。A:不然不要好了。B:可是不是說很好,但是我會帶下去,我們下去玩嗎?對嗎?那有什麼。A:好啦。B:OK。A:你要坐車的時候再打給我。B:OK。A:好,拜拜。

㈡日期時間:97年08月25日02時30分55秒A:甲○○(0000000000號) B:戊○○(0000000000號)A:我們現在2點55分的車下去,2個鐘頭會到嗎?B:………

㈢日期時間:97年08月25日04時52分35秒A:甲○○(0000000000號) B:戊○○(0000000000號)A:齊哥。B:牛哥,我到了。A:你到斗南了。B:對啊。A:好,我等一下叫人去載你。B:在阿囉哈下車的地方。A:好啊,你在那裡等。B:OK,好,拜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於本院。(切勿逕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張 文 俊

法 官 蕭 雅 毓

書記官 邱 明 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9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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