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0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887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商業負責人故意登錄不實資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伍年。甲○○並應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日起至壹佰零叁年拾貳月貳拾日止,於每月貳拾日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予被害人松泰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共應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如有壹期不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07月起迄98年01月01日止,由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松公司)指派擔任址設嘉義市○○街301 號之松泰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泰公司,屬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之經理人,係商業負責人且係為黑松、松泰公司處理事務之人。甲○○明知松泰公司係黑松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其內部管理作業應遵循黑松公司頒佈之「作業標準書」、「客戶信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而上開「作業標準書」第5.1.3 點明訂:「中盤商、流動檳榔攤及無明確營業地點之流動性客戶,禁止實施寄售」、第5.2.2.1 點規定:「為避免寄售品項庫存過高,影響資金調度,寄售品項成本與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合計數應嚴格控制在該客戶信用額度內」、「客戶信用管理辦法」第三條3.亦規定:「中盤商一律現金交易」,且大聯洋行屬上開「信用管理辦法」定義之中盤商等情。詎甲○○為達成自己負責之業績目標,竟置松泰公司對客戶風險控管之利益於不顧,而意圖為自己、大聯洋行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松泰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接續犯意,違背其任務上應遵守之前開「作業標準書」、「客戶信用管理辦法」之規定,擅自於95年12月間,給予應一律以現金交易之「大聯洋行」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寄售信用額度,嗣為提升帳面業績並避免遭松泰公司察知內情,又基於偽造文書之接續犯意,捏造如附表一所示「大洋」、「大限」及「大行」等三家虛構商號之資料,指示不知情之松泰公司職員梁素梅,登錄至如附表一所示「客戶資料卡」及「客戶資料清單(二)」等松泰公司職員業務上製作之上開文書內,並給予與大聯洋行相同之信用額度,實則將該三家虛擬客戶之信用額度均交由「大聯洋行」使用,足生損害於松泰公司對於客戶管理之正確性。甲○○復於96、97年間,再次二度違背上開作業規定,分別提高上開四家商號之信用額度至50萬元、100 萬元,以此方式,使「大聯洋行」於95年12月間、96年間及97年2 月間,分別獲得40萬元、200 萬元及400 萬元等過度膨脹之信用額度。嗣於「大聯洋行」依據上開信用額度,向松泰公司進貨之際,甲○○明知松泰公司倉管需核對經正常訂貨程式產出之電腦列印出貨單,方能出貨予廠商,惟大聯洋行實際訂貨數量均高於松泰公司上開內部規定,無法依照正常程式列印出貨單,甲○○遂接續先前之背信犯意,指示不知情之松泰公司倉管羅淑惠,對於大聯洋行,雖無上開電腦列印之出貨單,仍可逕行出貨,以此方式,陸續交付49034 箱、總價718 萬2708元之貨物予大聯洋行,而僅取得金額、數量、信用程度不詳之票據供擔保。嗣「大聯洋行」開立予甲○○保管之上開不詳支票,於97年4 月間起頻頻跳票,甲○○為掩飾上開犯行,除要求屬下承辦課長陳智聰自行吸收損失,墊付上開貨款虧損325 萬元予松泰公司,自己亦開立金額共計393 萬2708元之個人支票數張交予公司出納林姿吟,再基於以電子方式登錄不實會計資料及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97年12月26日,在松泰公司內,自行繕打如附表二所示30家交易對象及虛構之交易金額之業務上文書,交付並指示不知情之松泰公司出納林嫆紹,依照附表二所示不實交易對像、金額,在松泰公司電子會計系統之「客戶別應收帳款卡」上,登載「借記:應收帳款,貸記:銷貨收入」,並自動列印出開立對像、銷貨時間及金額均為虛構之統一發票。迄98年1 月間,甲○○明知其與陳智聰所開立之支票,係渠等自行為填補「大聯洋行」虧空所開立,並非上開36家客戶之貨款,竟承前以電子方式登錄不實會計資料之接續犯意,向不知情之林嫆紹佯稱:上開36家客戶之帳款已回收、公司出納已經收到支票云云,林嫆紹即在上開會計系統以電子方式登錄「借記:應收票據,貸記:應收帳款」等不實資料,致生損害於松泰公司貨款回收之風險控管及帳務管理正確性等財產上利益。嗣因甲○○開立之上開支票陸續跳票,松泰公司始悉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松泰公司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均核屬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松泰公司之指述相符,並經證人陳智聰、羅淑惠、林嫆紹、林姿吟等人證述明確,復有黑松公司之作業標準書、黑松公司之客戶信用管理辦法、松泰公司客戶資料卡、松泰公司客戶資料清單㈡各4 紙、送貨單1 份、被告指示林嫆紹調整入帳之客戶名單1 紙、松泰公司月底倉庫存貨盤點差異表1 份、退票之「大聯洋行」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17張等附卷可參,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商業負責人故意登錄不實資料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商業負責人故意登錄不實資料,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屬法規競合性質,惟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第72條第1 款論處,而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多次背信及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而故意登載不實資料之犯行,分別係基於同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各僅侵害一個法益,皆為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背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屬想像競合犯,尚有誤會。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數人進行犯罪行為,係屬間接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深受公司器重,委以重任,竟為圖達成業績目標,而違背職務規定,危害松泰公司利益,造成松泰公司700 餘萬元之呆帳,迄今尚有3,932,708 元未賠償及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㈢本院考量上情,並斟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見被告平日素行尚佳,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以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賠償被害人松泰公司。又本件緩刑宣告既以被告尚應向被害人松泰公司支付新臺幣150 萬元之賠償金為條件,如被告不依本判決支付,前揭緩刑宣告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款 之規定予以撤銷,上揭應支付之金額,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附此敘明。 叁、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二、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42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陳宏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客戶代號│偽造之文書 │偽造內容│備註 │ │號├────┤ │ │ │ │ │實際客戶│ │ │ │ ├─┼────┼─────────┼────┼───┤ │㈠│大洋 │松泰公司客戶資料卡│客戶全銜│代號:│ │ ├────┤清單(二) │:大洋 │8601-1│ │ │大聯洋行│ │ │ │ ├─┼────┼─────────┼────┼───┤ │㈡│大行 │松泰公司客戶資料卡│客戶全銜│代號:│ │ ├────┤客戶資料清單(二)│:大行 │8601-2│ │ │大聯洋行│ │ │ │ ├─┼────┼─────────┼────┼───┤ │㈢│大限 │松泰公司客戶資料卡│客戶全銜│代號:│ │ ├────┤客戶資料清單(二)│:大限 │8601-3│ │ │大聯洋行│ │ │ │ └─┴────┴─────────┴────┴───┘ 【附表二】 ┌─┬────┬────┬───────┬────────┐ │編│客戶代號│虛偽交易│虛偽登載之會計│偽造之文書 │ │號│及名稱 │時間金額│紀錄 │ │ ├─┼────┼────┼───────┼────────┤ │㈠│0000000 │98年1月3│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連勝商行│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6│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㈡│0000000 │98年1月1│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游小姐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 │據,貸記:應收│ │ │ │ │ │帳款 │ │ ├─┼────┼────┼───────┼────────┤ │㈢│0000000 │98年1月3│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金銀島歡│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樂世界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6│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㈣│0000000 │98年1月1│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雲林縣獅│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子會 │49300元 │收入 │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 │據,貸記:應收│ │ │ │ │ │帳款 │ │ ├─┼────┼────┼───────┼────────┤ │㈤│0000000 │98年1月1│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真心卡拉│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OK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8│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7560元 │ │ │ ├─┼────┼────┼───────┼────────┤ │㈥│0000000 │98年1月1│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韓錚檳榔│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8│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7270元 │ │ │ ├─┼────┼────┼───────┼────────┤ │㈦│0000000 │98年1月1│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批發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8│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6400元 │ │ │ ├─┼────┼────┼───────┼────────┤ │㈧│0000000 │98年1月3│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朱宗勇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6│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㈨│0000000 │98年1月3│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得協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3│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㈩│0000000 │98年1月3│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環保局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6│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3│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協利建材│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行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3│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3│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皇基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6│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504019 │98年1月1│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德興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8│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6400元 │ │ │ ├─┼────┼────┼───────┼────────┤ ││505004 │98年1月1│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曾國精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8│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6400元 │ │ │ ├─┼────┼────┼───────┼────────┤ ││505005 │98年1月2│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洪文彬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8│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6400元 │ │ │ ├─┼────┼────┼───────┼────────┤ ││505012 │98年1月2│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蔡長春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8│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6400元 │ │ │ ├─┼────┼────┼───────┼────────┤ ││505036 │98年1月2│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大誠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9│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6400元 │ │ │ ├─┼────┼────┼───────┼────────┤ ││505037 │98年1月2│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東裕商行│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9│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6400元 │ │ │ ├─┼────┼────┼───────┼────────┤ ││507056 │98年1月2│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池上批發│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9│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6400元 │ │ │ ├─┼────┼────┼───────┼────────┤ ││602166 │98年1月2│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侏羅山休│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閒農場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9│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6400元 │ │ │ ├─┼────┼────┼───────┼────────┤ ││604047 │98年1月2│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福松功德│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會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9│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466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1│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酒品直銷│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 │據,貸記:應收│ │ │ │ │ │帳款 │ │ ├─┼────┼────┼───────┼────────┤ ││0000000 │98年1月5│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德星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7│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5│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茂泰工程│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7│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5│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選舉專案│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7│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5│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三源興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7│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5│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展愛社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7│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5│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蔡先生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7│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5│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大立商行│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7│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 ││0000000 │98年1月5│①借記:應收帳│客戶別應收帳款帳│ │ │李清連 │日 │款,貸記:銷貨│卡、統一發票 │ │ │ │49300元 │收入 │ │ │ │ ├────┤②借記:應收票│ │ │ │ │98年1月7│據,貸記:應收│ │ │ │ │日 │帳款 │ │ │ │ │493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