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7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72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97年度偵字第6110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 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佩如 書記官 徐基典 通 譯 劉玉滿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㈡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計叁拾肆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四年,被告並應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至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拾伍日止,於每月貳拾伍日前各給付告訴人甲○○、丁○○○各新臺幣叁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如附表㈡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計叁拾肆枚,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3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徐基典 法 官 許佩如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6110號被 告 丙○○ 女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路1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08月10日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許瓊方詐稱可提供如附表所示,其所有而借用余窓煇名義,分別靠行登記在上源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上源公司)、源記交通有限公司(下稱源記公司)、賀祥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賀祥公司)、東和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下稱東和公司)、進育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進育公司)、弘裕運通有限公司(下簡稱弘裕公司)之營業用半拖車(下稱半拖車)、營業用貨運曳引車(下稱曳引車)共17輛作為擔保,希望許瓊方可協助集資,使其夫余窓煇所經營之家宏砂石場不致週轉不靈。許瓊方不疑有他,因向友人甲○○、丁○○○募集資金,而貸予丙○○共計新台幣(以下同)350萬元之款項。而丙○○明知其所有上開半拖車、曳 引車,尚積欠上源等公司靠行之行費,必須經過上源等公司同意,始得轉讓。竟在未知會上開6家公司之情形下,即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員工擅自偽刻上源等6家公司之公司章、負 責人印章,並將該印文蓋用於已經余窓煇先行簽名同意轉讓之轉讓書上,偽造上開公司知悉,並同意將上開半拖車、曳引車交付與許瓊方、甲○○、丁○○○之讓渡證書,丙○○並將該讓渡證書連同其所開立之支票數紙,交付與許瓊方等人作為債務之擔保,而行使上開偽造之讓渡書,足生損害於上源等公司。嗣於97年06月間,因丙○○所交付之支票均不獲兌現,許瓊方等人欲拍賣上開半拖車、曳引機取償時,詢之上源等公司均拒絕交付前述車輛,丙○○復避不見面,許瓊方等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許瓊方、甲○○、丁○○○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曾向告訴人許瓊方、甲○○等人借款,並偽刻上源等6家公司之公司章、負責人章,蓋用於前開 讓渡書上後,提供與許瓊方等人作為擔保,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罪行,辯稱:上開上源等6家公司之公司章、負責人章 係許瓊方要伊偽刻,許瓊方對伊提出之讓渡書係屬不實知之甚詳,伊並沒有詐欺許瓊方等人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許瓊方、甲○○、丁○○○指訴甚詳,並有附表所示半拖車、曳引車之讓渡證書17紙在卷可按。而前揭讓渡證書上所蓋用之上源等6家公司公司章、負責人章,均非附 表所示上源等公司之公司章、負責人章乙情,業據證人即上源公司負責人廖志宗、賀祥公司負責人陳嫆欣、進育公司負責人李學宏、源記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洪振源到庭證述屬實,並有源記公司、賀祥公司、上源公司、進育公司所提供之公司及負責人印文在卷可供比對。另東和公司業已停止營業,並據東和公司登記營業地點之房東李燕章到庭證述明確,並有上源公司、弘裕公司、東和公司、賀祥公司、進育公司、源進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各乙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上揭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至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為告訴人許瓊方所否認。且查,上開讓渡書上印文之真偽,攸關告訴人許瓊方等人是否能順利取得上開半拖車、曳引車,為有效之債務擔保。以告訴人借與被告之金額高達3百多萬,並非少數;且告訴人於簽訂前 開讓渡書之際,復要求被告必須提供其與余窓煇之身分證影本、上開半拖車、曳引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以為證明,自無明知上開讓渡書上靠行登記所在公司、負責人印文係屬虛偽,猶同意收受之理。是其上開所辯,與一般經驗法則不合,要屬畏罪卸責之詞,而難相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可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 210條罪嫌,所犯偽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偽造私文 書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低度行為,均不另論處。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丙○○ 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共34枚,並請依刑法第219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檢 察 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王俊文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車號 │靠行登記之公司及負責人印文 │被害人 │ │ │ │(各乙枚) │ │ ├───┼───────────┼──────────────┼──────┤ │ 1 │FX-907營業貨運曳引車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甲○○ │ │ │ │洪振源 │ │ ├───┼───────────┼──────────────┼──────┤ │ 2 │52-LV營業半拖車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甲○○ │ │ │ │廖志忠 │ │ ├───┼───────────┼──────────────┼──────┤ │ 3 │W7-07營業半拖車 │東和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甲○○ │ │ │ │廖登樹 │ │ ├───┼───────────┼──────────────┼──────┤ │ 4 │881-HA營業貨運曳引車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丁○○○ │ │ │ │廖志忠 │ │ ├───┼───────────┼──────────────┼──────┤ │ 5 │765-GC營業貨運曳引車 │賀祥通運有限公司 │甲○○ │ │ │ │劉素珍 │ │ ├───┼───────────┼──────────────┼──────┤ │ 6 │2P-31營業半拖車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甲○○ │ │ │ │洪振源 │ │ ├───┼───────────┼──────────────┼──────┤ │ 7 │376-HK營業貨運曳引車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甲○○ │ │ │ │廖志忠 │ │ ├───┼───────────┼──────────────┼──────┤ │ 8 │38-GX營業半拖車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甲○○ │ │ │ │廖志忠 │ │ ├───┼───────────┼──────────────┼──────┤ │ 9 │90-LV營業半拖車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甲○○ │ │ │ │廖志忠 │ │ ├───┼───────────┼──────────────┼──────┤ │ │858-HC營業貨運曳引車 │進育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甲○○ │ │ │ │蔡福昌 │ │ ├───┼───────────┼──────────────┼──────┤ │ │05-HL營業半拖車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許瓊方 │ │ │ │廖志忠 │ │ ├───┼───────────┼──────────────┼──────┤ │ │48-LV營業半拖車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許瓊方 │ │ │ │廖志忠 │ │ ├───┼───────────┼──────────────┼──────┤ │ │99-NG營業半拖車 │進育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許瓊方 │ │ │ │蔡福昌 │ │ ├───┼───────────┼──────────────┼──────┤ │ │Q5-62營業半拖車 │弘裕通運有限公司 │許瓊方 │ │ │ │廖登樹 │ │ ├───┼───────────┼──────────────┼──────┤ │ │T3-18營業半拖車 │賀祥通運有限公司 │許瓊方 │ │ │ │劉素珍 │ │ ├───┼───────────┼──────────────┼──────┤ │ │260-HK營業貨運曳引車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許瓊方 │ │ │ │廖志忠 │ │ ├───┼───────────┼──────────────┼──────┤ │ │QJ-L6營業貨運曳引車 │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許瓊方 │ │ │ │廖志忠 │ │ └───┴───────────┴──────────────┴──────┘ 【附表㈡】: ┌──┬─────────────┬──────────────────┐ │編號│ 文件名稱 │應沒收印文之數量 │ ├──┼─────────────┼──────────────────┤ │01 │偽造源記交通有限公司96 年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 │08月15日之讓渡書(FX-907 營│洪振源印文乙枚 │ │ │業貨運曳引車) │ │ ├──┼─────────────┼──────────────────┤ │02 │偽造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96│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 │年08月15日之讓渡書(52-LV營│廖志忠印文乙枚 │ │ │業半拖車) │ │ ├──┼─────────────┼──────────────────┤ │03 │偽造東和汽車貨運有限公司96│東和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 │年08月15日之讓渡書(W7-07營│廖登樹印文乙枚 │ │ │業半拖車) │ │ ├──┼─────────────┼──────────────────┤ │04 │偽造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96│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 │年08月15日之讓渡書(881-HA │廖志忠印文乙枚 │ │ │營業貨運曳引車) │ │ ├──┼─────────────┼──────────────────┤ │05 │偽造賀祥通運有限公司96年08│賀祥通運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 │月15日之讓渡書(765-GC營業 │劉素珍印文乙枚 │ │ │貨運曳引車) │ │ ├──┼─────────────┼──────────────────┤ │06 │偽造源記交通有限公司96 年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 │08月15日之讓渡書(2P-31營業│洪振源印文乙枚 │ │ │半拖車) │ │ ├──┼─────────────┼──────────────────┤ │07 │偽造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96│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 │年08月15日之讓渡書(376-HK │廖志忠印文乙枚 │ │ │營業貨運曳引車) │ │ ├──┼─────────────┼──────────────────┤ │08 │偽造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96│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 │年08月15日之讓渡書(38-GX營│廖志忠印文乙枚 │ │ │業半拖車) │ │ ├──┼─────────────┼──────────────────┤ │09 │偽造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96│上源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 │年08月15日之讓渡書(90-LV營│廖志忠印文乙枚 │ │ │業半拖車) │ │ ├──┼─────────────┼──────────────────┤ │10 │偽造進育汽車通運有限公司96│進育汽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乙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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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