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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廖國勝黃楹榆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吳啟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戊○○
指定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己○○
指定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林永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告
癸○○
指定辯護人
周瑞鎧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壬○○
指定辯護人
劉倫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辛○○
指定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18號、第3518號、第4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99年02月05日下午0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判,惟本案卷宗甚多,涉及之共犯人數亦眾多(本案與本院98年度少重訴字第1 號同時宣判),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比對及判斷上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及考量適逢春節假期,本院認為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陳佩怡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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