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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定國周欣怡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林木森
被告
衣迦銥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賴新憲
被告
被告
陳彥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彥翔被訴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5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陳彥翔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1 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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