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木森
- 被告
- 衣迦銥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賴新憲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彥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彥翔被訴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5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陳彥翔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