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吳基華張文俊段奇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莊碧雲 莊金鳳 莊詠涵 莊金珠 莊金銀 被   告 陳冠雄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武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過失…」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