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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6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
│            │                      │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            │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3 月10日回溯96小時│96年6月29日至96年7月13日│
│            │內之某時              │                        │
├──────┼───────────┼────────────┤
│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偵字第180 號│
│案號        │644 號                │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99年度六簡字第6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7月7日            │99年7月8日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99年度六簡字第65號      │
│決├────┼───────────┼────────────┤
│  │ 判決確 │99年7月23日           │99年7月23日             │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1604號│
│            │1510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