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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字第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結夥三人,攜帶兇器,於夜間侵││ │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入住宅強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年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46 條第1 項 │刑法第330 條第1 項、第328 條││ │ │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92年12月30日起至92年12月31日│93年03月22日 ││ │止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93年度偵字第3620號 │92年度偵字第2134、2181、2513││ │ │ │、2687號 │├────┼────┼──────────────┼──────────────┤│ 最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易緝字第458 號 │98年度訴緝字第36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12月22日 │98年12月31日 │├────┼────┼──────────────┼──────────────┤│ 確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易緝字第458 號 │98年度訴緝字第36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01月18日 │99年01月25日 │├────┴────┼──────────────┴──────────────┤│ 附 註 │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