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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9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98年8月3日            │98年12月11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154、1164號          │131 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8年度虎簡字第287號   │99年度易字11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2日           │99年3月22日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8年度虎簡字第287號   │99年度易字110號       │
  │決├────┼───────────┼───────────┤
  │  │判決確  │98年12月18日          │99年4月6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數罪        │                      │                      │
  ├──────┼───────────┼───────────┤
  │備        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158號                 │96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