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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98年10月10日        │99年3 月21日        │99年2 月11日        │
│          │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
│年度案號  │5911號              │第543 號            │第201 號、第387 號  │
├─┬───┼──────────┼──────────┼──────────┤
│最│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  │99年度六簡字第79號  │99年度虎簡字第131 號│99年度六簡字第108 號│
│審│      │                    │                    │                    │
│  ├───┼──────────┼──────────┼──────────┤
│  │判決  │99年4 月21日        │99年5 月31日        │99年5 月31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號  │99年度六簡字第79號  │99年度虎簡字第131 號│99年度六簡字第108 號│
│  │      │                    │                    │                    │
│  ├───┼──────────┼──────────┼──────────┤
│  │判決確│99年5 月10日        │99年6 月15日        │99年6 月15日        │
│  │定日期│                    │                    │                    │
└─┴───┴──────────┴──────────┴──────────┘
┌─────┬──────────┬──────────┬──────────┐
│編 號     │        4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以下空白            │                    │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
│          │折算1 日            │                    │                    │
├─────┼──────────┼──────────┼──────────┤
│犯罪日期  │99年2 月15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                    │                    │
│年度案號  │第201 號、第387 號  │                    │                    │
│          │                    │                    │                    │
├─┬───┼──────────┼──────────┼──────────┤
│最│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                    │                    │                    │
│事├───┼──────────┼──────────┼──────────┤
│實│案號  │99年度六簡字第108 號│                    │                    │
│審│      │                    │                    │                    │
│  ├───┼──────────┼──────────┼──────────┤
│  │判決  │99年5 月31日        │                    │                    │
│  │日期  │                    │                    │                    │
├─┼───┼──────────┼──────────┼──────────┤
│確│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                    │                    │                    │
│判├───┼──────────┼──────────┼──────────┤
│決│案號  │99年度六簡字第108 號│                    │                    │
│  │      │                    │                    │                    │
│  ├───┼──────────┼──────────┼──────────┤
│  │判決確│99年6 月15日        │                    │                    │
│  │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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