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0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01 、3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叁包(驗餘淨重共一‧三五五四克)均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叁只均沒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檢體編號為「990202-G3001」及「A99026」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二次施用毒品,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並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1.3554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3 只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