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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68 、421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温文昌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68 、421 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7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周怡俐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犯罪事實:(99年度毒偵字第421 號)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3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1 月2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惟續執行徒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4、15、16、1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32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6年度簡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8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 月27日15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村○○路橋下,以將海洛因摻水稀釋後置入針筒內再加以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29日18時許,為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可待因陽性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犯罪事實:(99年度毒偵字第168 號)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3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8年1 月2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惟續執行徒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4、15、16、1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32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96年度簡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8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2 月7 日上午7 時許,在雲林縣崙背鄉豐榮村西佃5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2 月8 日晚間10時55分,乙○○騎機車行經雲林縣麥寮雲154 公路時,因未戴安全帽遭警攔查,當場為警查獲其機車前置物箱內有注射針筒1 支,同日徵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出毒品嗎啡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455 條之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68 、421 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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